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659號
SLDV,106,司促,11659,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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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6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王辰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順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蕭世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侯沛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伍仟零貳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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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