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簡字第221號
原 告 珠海市寶麗金化妝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立
訴訟代理人 黃川珍
被 告 美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墩
訴訟代理人 陳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3日14時3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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