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26號
原 告 黃春長
被 告 劉玉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 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 萬3,078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