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4年度,26號
TYEV,104,桃補,26,2015012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26號
原   告 黃春長
被   告 劉玉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 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 萬3,078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