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4年度,2號
TYEV,104,桃補,2,201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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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2號
原   告 黃文男
      黃吳翠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施秀陽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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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