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3年度,972號
TYEV,103,桃簡,972,2015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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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972號
原   告 陳金河 
上列原告與如附表所示之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檢附坐落桃園市○○區○○段○○○○○段○○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可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訴狀應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 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 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 法第116 條第1 項第5 款 、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6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亦規定甚 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未提出坐落桃園市○○區○○段○○○○○ 段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逕提起 本件訴訟,嗣經本院於103 年9 月11日以桃院勤民睿103 桃 簡字第972 號函通知原告補陳如主文所示之事項,然原告迄 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藉由核對被告之個人資料以確定被 告當事人能力之有無。準此,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惟 尚非不能補正,應由原告補正其起訴之程式。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如主文 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附表:
┌───────────────────────────┐
│被告 │
├───────────────────────────┤
乙丁○、甲y○、乙己○、甲H○、甲w○、V○○、U○○│
│、甲T○、甲U○、黃○○、甲宙○、乙A○、甲黃○、陳宗│
│智、甲P○、N○○、甲t○、f○○、甲R○、s○○、陳│
│王勝、X○○、W○○、Q○○、甲k○、卯○○○、甲g○│
│、乙巳○、甲V○、甲q○○、j○○、i○○、甲辰○、陳│
│春盛、x○○、z○○、甲申○乙戊○辰○○○、甲v○│
│、L○○、e○○、甲O、C○○、甲乙○、甲s○、甲r○│




│、乙天○○乙宙○○、o○○、甲○○○甲甲○鍾陳彩
│雲、乙黃○甲玄○、P○○、I○○、w○○、甲己○、陳│
│兆夫、B○○、A○○、甲B○、甲D○、甲丙○、甲F○、│
│甲E○、甲C○、l○○、k○○、甲u○、g○○、p○○│
│、地○○、宙○○○、甲b○、乙申○甲庚○乙地○○、│
甲午○、h○○、E○○、M○○、L○○、乙子○○、陳文│
│華、J○○、乙亥○○甲卯○甲丑○、丁○○、d○○、│
亥○○○癸○○○、己○○、庚○○、戊○○、甲巳○、陳│
│正隆、甲z○、c○○、T○○、甲天○、S○○、R○○、│
乙庚○、甲h○、甲W○、甲a○、甲X○、甲Z○、甲Y○│
│、甲e○、乙戌○○、n○○、甲未○、x○○、z○○、陳│
│儀黛、D○○、甲S○、甲Q○、K○○、寅○○、O○○、│
│甲c○、辛○○、乙丑○、甲i○、乙辰○○、m○○、陳志│
│弘、t○○、甲p○○、乙寅○、甲l○、甲K○、甲N○、│
│甲M○、甲L○、甲癸○、q○○、u○○、甲戌○甲酉○
│、甲J○、甲I○、甲f○、甲d○、v○○、H○○、吳曾
│千惠、丑○○○乙酉○、子○○、r○○、甲寅○甲子○
│、甲x○、y○○、乙未○乙午○甲壬○、甲A○、陳信│
│源、甲戊○甲丁○、丙○○、乙丙○甲辛○甲亥○、陳│
│科酲、乙玄○天○○、壬○○、甲m○、宇○○、乙甲、陳│
│文杰、巳○○、G○○、甲n○、乙癸○乙辛○乙壬○、│
│甲o○、未○○、乙宇○○申○○、午○○、酉○○、徐順
│理、甲宇○、F○○、甲地○、甲j○、乙乙○○、乙○○、│
│a○○、b○○、Z○○、玄○○、Y○○、乙卯○○莊易
│霖、乙B○、戌○○、甲G○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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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