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418號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呂達川法定代理人 呂百理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陽文瑜律師複代理人 杜唯碩律師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訴訟代理人 張玉琳律師 彭火炎律師複代理人 劉金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2 月13日下午2 時4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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