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3年度,418號
TYEV,103,桃簡,418,2015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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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418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呂達川
法定代理人 呂百理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陽文瑜律師
複代理人  杜唯碩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張玉琳律師
      彭火炎律師
複代理人  劉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
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2 月13日
下午2 時4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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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