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3年度,1403號
TYEV,103,桃小,1403,2015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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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1403號
原   告 舒山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育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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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