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1225號原 告 郭苗堂被 告 詹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3 月23日下午14時5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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