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4年度,17號
SYEV,104,營簡,17,2015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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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字第17號
原   告 楊歸宜
訴訟代理人 楊紫儀
被   告 冷建華
被   告 冷建立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冷金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冷建華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叁萬玖仟捌佰玖
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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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