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字第17號
原 告 楊歸宜
訴訟代理人 楊紫儀
被 告 冷建華
被 告 冷建立
兼 上
訴訟代理人 冷金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冷建華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叁萬玖仟捌佰玖
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