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04年度,12號
SYEV,104,營小,12,2015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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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營小字第12號
原   告 良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興
被   告 李音靜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營小字第12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4年1月12日上午09時5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淑惠
  書記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高世玉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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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