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3年度,34號
SYEV,103,營簡,34,20150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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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永隆
上列上訴人與鄭春林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3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43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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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