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聲字第156號
抗 告 人 陳寶珠
蘇美珍
蘇本源
賴境龍
顏伶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官美珍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均對
於本院民國104 年1 月6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
,亦同。」。查本件各抗告人經本院所命應負擔之確定訴訟費用
額各別,所提起之抗告均係分別獨立,故各抗告人均應依上開規
定分別徵收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未據各抗告人繳納,茲限各
抗告人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