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3年度,2205號
PCEV,103,板簡,2205,201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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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簡字第2205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訴訟代理人 吳坤衛
被   告 泰銘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泰銘
被   告 文山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子亮
上列當事人間 103 年度板簡字第 2205 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 104 年 1 月 20 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20 日下午 4 時 30 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喻森蕾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叁萬貳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 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泰銘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簽發經 被告文山化工有限公司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詎於票 據提示日屆期提示,竟遭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退票等情, 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乙件為證 。被告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莊雅萍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附表:
┌──┬────┬────┬────┬───┬────┐
│編號│發票日 │金 額│票 號│付款人│提示日 │
├──┼────┼────┼────┼───┼────┤
│ 1 │103.9.5 │532260元│BA847637│玉山銀│103.9.5 │
│ │ │ │2 │行土城│ │
│ │ │ │ │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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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銘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山化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