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3年度,1787號
PCEV,103,板簡,1787,2015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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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787號
上 訴 人 翁亞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家聲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拾玖萬壹仟柒佰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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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