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296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顧兆祥
被 告 連誠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4 年1 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貳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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