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26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柏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東隆即超金豬彩券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