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1826號
上 訴 人 丁芳芳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補償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