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板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王瑋鴻
被移送人 吳靜儀
被移送人 詹惠宇
被移送人 王溱苡
被移送人 陳奕潔
被移送人 呂炫蔚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3年12月19日新北警板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瑋鴻、吳靜儀、詹惠宇、王溱苡、陳奕潔、呂炫蔚強賣物品,各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3年12月10日17時許。 (二)地點: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號(板橋火車站B1)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以新臺幣(下同)100元強賣零錢包 。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害人廖政堯之調查筆錄。
(二)被移送人王瑋鴻、吳靜儀、詹惠宇、王溱苡、陳奕潔、呂 炫蔚之調查筆錄。
三、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 12,000元以下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3款定有明 文。而所謂「強賣」行為本不以達強暴、脅迫之程度為其構 成要件,亦不必達到使相對人行無義務之事之程度,只要有 妨害相對人買賣物品之自由意志,而有害於社會秩序及安寧 者,即足成立,以貫徹維護社會秩序及安寧之立法目的。經 查,前揭被害人廖政堯與被移送人呂炫蔚素不相識,苟非被 移送人呂炫蔚確以100元強賣零錢包,被害人廖政堯實無必 要特別為購買此等金額之物品對被移送人提出追訴,是被害 人廖政堯陳稱遭強行推銷足堪信為真實。又被移送人王瑋鴻 、吳靜儀、詹惠宇、王溱苡、陳奕潔亦均承認其與移送人呂 炫蔚為朋友,且有於前揭時、地有向不特定人推銷販賣零錢 包及鑰匙。另被移送人王瑋鴻於警詢中則稱「所販賣售之物 品均由我提供係從倒閉公司所帶走,是以禮貌性詢問客人購 買以換取現金。」等語云云,又經詢問吳靜儀、詹惠宇、王 溱苡、陳奕潔等4人均稱;「我們是前央秀公司工作同事於
公司倒閉後拿出販賣換取現金」等語云云,詳情均錄供在卷 ,此有調查筆錄可佐。本案復有板橋捷運站值班站長訪談紀 錄表及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通違規勸導單及販賣之物品 (如附件照片)等證物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移送人王瑋鴻 、吳靜儀、詹惠宇、王溱苡、陳奕潔、呂炫蔚有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68條第3款規定之強賣物品行為。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