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ОО三號 A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戊 ○ ○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
七八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一一四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三四一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丁○○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意圖營利,並基於概括之犯意,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 底某日晚上八、九時許,在嘉義市○○路倫敦KTV店前丙○○所經營之檳榔攤 ,主動向丙○○兜售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小包,得款新台幣(下同)一千 元。被告甲○○復留其所使用之呼叫器號碼0000000000號予丙○○, 向丙○○稱:若要買安非他命,可與其聯絡等語,並交待丙○○打呼叫器時,使 用代號六六。被告甲○○又與被告丁○○基於犯意之聯絡,於同年五月三十日晚 上八時許,偕同被告丁○○至同市○○路歐特屋汽車旅館前丙○○所經營之臭豆 腐攤,由被告甲○○問丙○○是否要買安非他命,丙○○說要買一錢重之安非他 命,被告甲○○稱一錢要三千元,丙○○向被告甲○○稱:只有二千元,差一千 元;被告甲○○乃與被告丁○○商議,被告丁○○稱:沒關係,丙○○交付二千 元予被告甲○○,被告丁○○即提供乙○○(起訴書誤載為林研君)之呼叫器號 碼予被告甲○○以丙○○之行動電話與乙○○聯絡妥後,由被告甲○○駕車載被 告丁○○至雲林縣虎尾鎮,與乙○○見面,再由被告甲○○駕車載乙○○至雲林 縣莿桐鄉,由乙○○向高堂興購買安非他命二小包,每小包二千元(其中一小包 係乙○○自己購買),被告甲○○將二千元交予乙○○,取得其中一小包安非他 命後,於同日晚上十二時許,被告丁○○復返上開臭豆腐攤,將該一小包安非他 命交予丙○○後離去,丙○○將該包安非他命分成二小包。被告甲○○受被告丁 ○○指示於翌日晚上九時許至上開臭豆腐攤,向丙○○收取賒欠之一千元,因認 被告甲○○、丁○○共同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罪嫌云云。
二、公訴人認上訴人即被告甲○○、丁○○共同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係以右揭 事實,業據丙○○於警訊及偵查中證述綦詳,復有安非他命二小包扣案足憑。被 告丁○○於偵查中供稱:其曾載過乙○○,乙○○曾拿安非他命給其看,並問是 否有人要等語,足徵被告丁○○明知乙○○有販賣安非他命。被告甲○○於偵查 中亦供稱:被告丁○○當場讓丙○○欠一千元沒關係,且隔天又叫其去向丙○○ 收取所欠之一千元等語。又被告二人若無販賣安非他命予丙○○營利之意圖,斷 無不計任何代價且平白無故,不惜長途駕車跋涉、勞累,幫並非至親好友之丙○
○購買安非他命之理為主要論據。
三、訊據被告甲○○及丁○○均否認於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晚上,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品安非他命予丙○○等情,均辯稱:其等於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晚上八時許,到 嘉義市○○路歐特屋汽車旅館前丙○○所經營之臭豆腐攤,當時丙○○向其等詢 問何處可以買到安非他命,被告甲○○說沒有,後來轉向在旁之被告丁○○詢問 有沒有朋友在施用,被告丁○○稱有看到其客人乙○○在施用,可以問問看,就 連絡乙○○與丙○○對話,乙○○向丙○○說可以幫丙○○購買安非他命,丙○ ○因身上僅有二千元,就先交付二千元給被告甲○○,由被告甲○○駕車載被告 丁○○到雲林縣虎尾鎮金冠美保齡球館與乙○○會合後,被告丁○○留在該地等 候,由被告甲○○駕車載乙○○到雲林縣莿桐鄉饒平國小,甲○○將二千元交與 乙○○,由乙○○下車向高堂興購買安非他命二包,每包二千元,其中一包留存 自己施用,另一包交給被告甲○○,被告甲○○隨即駕車至雲林縣虎尾鎮金冠美 保齡球館與被告丁○○會合後,共同駕車返回嘉義市,同日晚上十二時許,其等 至上開丙○○所經營之臭豆腐攤,將乙○○交給之一包安非他命交予丙○○後離 去,第二天晚上九時許,被告甲○○並未受被告丁○○指示到上開臭豆腐攤,向 丙○○收取所欠一千元,丙○○亦未交付一千元與甲○○,其等係幫丙○○購買 安非他命等語,被告甲○○另辯稱:其僅受丙○○之託向乙○○購買二千元安非 他命而已,並未從中圖利,亦未談及另外收取一千元之事等語;被告丁○○另辯 稱:被告甲○○問其何處可買到安非他命,其始提供其客人乙○○之呼叫器號碼 予丙○○自行與乙○○聯絡及帶同被告甲○○去找乙○○,其餘與其無關,其亦 未叫被告甲○○去向丙○○收取一千元等語。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 十四條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犯罪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 足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亦有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可資參照。五、經查:
(一)證人丙○○固於警訊、偵查及原審調查時證稱:其於八十八年二月底某日晚上 八、九時許,在嘉義市○○路倫敦KTV店前其所經營之檳榔攤,以一千元之 代價,向被告甲○○購賣安非他命一小包云云。惟於本院調查時則證稱:「( 你在嘉義市○○路倫敦KTV前經營檳榔攤?)對。」「(八十八年二月底某 日晚上八、九點左右,甲○○有沒有在你的檳榔攤賣給你安非他命一包新台幣 一千元?)沒有。」「(甲○○當時有沒有留他所使用的呼叫器號碼0000 000000號給你?)我們以前就是朋友了,呼叫器號碼早就給我了。」「 (他有沒有向你說如果要買安非他命可以打這支呼叫器使用代號向他聯絡?) 沒有,是警察捉我時,我誤會是甲○○,所以才向警察說是甲○○。」等語。 證人丙○○對於被告甲○○是否於八十八年二月底某日晚上八、九時許,在嘉 義市○○路倫敦KTV店前其所經營之檳榔攤,販賣安非他命一小包一千元給 他之證述先後不一,而被告甲○○又否認將安非他命販賣給證人丙○○之犯行 ,證人丙○○於警訊、偵查及原審調查時之證言,亦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與 事實相符,尚難僅憑證人丙○○於警訊、偵查及原審調查時片面之證言,遽認
被告甲○○此部分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責。
(二)證人丙○○於警訊時證稱:「(你是以何方法在何時何地向甲○○購買安非他 命?):::再於年5月日時至我經營臭豆腐店嘉義市○○路歐特屋汽 車旅館前,問我要不要購買安非他命,我說要,他就去拿安非他命,於當日 時拿二小包安非他命(就是警方今日所查扣這二包)以新台幣參仟元販賣給我 ,我當時身上只有貳仟元先付給他,還欠壹仟元,他也先將安非他命交給我吸 食。欠他壹千元甲○○於年6月1日時到我臭豆腐店收取完成交易。」「 (丁○○:::現在人在你面前你是否認識?)我認識,他就是於年5月 日隨甲○○拿安非他命在嘉義市○○路我的臭豆腐店賣給我的之人。」「(甲 ○○5月日時在你的店販賣安非他命給你時丁○○有無共同參與犯罪?丁 ○○有無目睹你與甲○○交易毒品?)他們二人有無共同朋分我的錢我不知道 ,當時他二人一起來,購買安非他命新台幣先付二千元我是交給甲○○,安非 他命也是甲○○當場交給我,完成交易後甲○○就開車載丁○○離開。有,他 全程都有看到。」「(丁○○在你與甲○○交易毒品時有無與你交談?)當時 交易金額是新台幣參仟元,但我身上只有貳仟元,丁○○在旁說叫甲○○讓我 欠壹仟元沒有關係。」等語;於偵查中證稱:「(有否向甲○○買安非他命? )有。」「(何時買的?)‧‧‧,第二次是今年5月日晚上時。」「( 在何處向甲○○買安非他命?)‧‧‧,第二次在嘉市○○路歐特屋旅館對面 臭豆腐店。」「(每次買多少?)‧‧‧,第二次買二小包三千元,我拿二千 元給他,尚欠一千元。」「(丁○○是否與甲○○共同販賣安非他命給你?) 第二次我向甲○○買安非他命時,他與甲○○一起去,甲○○將安非他命交給 我時,我向甲○○說只有二千元,還差一千元,甲○○就當場問丁○○是否可 以,丁○○說沒關係,大家說好,並付二千元後,他們才離開去拿安非他命回 來給我,隔天甲○○去向我收一千元。」「(甲○○有說安非他命來源?)沒 有,但甲○○向我收所欠一千元,有說是「阿木」叫他收的。」等語;於原審 調查時證稱:「(、5、晚上8點甲○○、丁○○有無去賣你安非他命? )我在賣臭豆腐,被告二人來我店找我,甲○○和丁○○說你有位朋友在買藥 ,丁○○說有,就打電話給那賣藥人,然後打完電話是甲○○問我要多少藥, 我說一錢多少?甲○○說四、五千元,我說可以先欠著。甲○○說不好,叫我 先拿二千元給他,後來我要和他買三千元的藥,丁○○說一千元隔天再來拿, 他們拿了二千元就走了,約二、三小時候就回來,甲○○拿一包安非他命給我 ,隔天是他們二人一起過來,和我拿一千元,當天是甲○○、丁○○及甲○○ 女朋友一起開車過來,是甲○○和他女朋友下車,說要拿一千元,我就拿給他 ,當時丁○○在車上。」「(丁○○和上手聯絡時有無聯絡?)沒有。但丁○ ○打電話給上手之後,對方又回電時,是我接的,因留下我的手機,我只問要 找誰,對方稱有人扣機,我拿給甲○○聽,甲○○拿走我的手機。」「(到底 有無和上手說過什麼話?)沒有,因我不認識他,我只接到是否有人扣機給他 ,我完全沒有和上手說過安非他命之事。」「(有無和對方說過其他的話?) 沒有,我只說你要找誰?」等語;於本院調查時證稱:「(八十八年五月三十 日晚上八點左右,甲○○及丁○○有沒有到嘉義市○○路歐特屋汽車旅館你所
經營的臭豆腐攤?)有。」「(當時你有沒有向甲○○循(詢)問何處可以買 到安非他命?)有。」「(是你問甲○○的,還是甲○○問你的?)我問甲○ ○的。」「(甲○○如何回答?)甲○○說沒有,然後我拜託甲○○,甲○○ 說他以前駕駛計程車有一位客人有在吸食安非他命,然後我就拜託甲○○幫我 看看,甲○○當場在我做生意的臭豆腐攤打電話給對方,對方說好,因為我生 意很忙,我把二千元拿給甲○○,要甲○○幫我跑一趟去向對方調安非他命。 」「(當時甲○○說沒有,他是不是循(詢)問丁○○?)對。甲○○問丁○ ○,丁○○說是他的一位客人有,甲○○和丁○○都是開計程車的。」「(你 剛才不是說是甲○○的客人?)他們二人都是同一個計程車行,一部車子二個 人開,一個人開白天,一個人開晚上,甲○○說是他的客人。」「(這個客人 是不是乙○○?)對。」「(是甲○○或丁○○打電話給乙○○?)他們扣機 給對方的,是誰扣的我忘了。」「(是不是丁○○打電話給乙○○的?)我是 問甲○○有沒有安非他命,甲○○說「木仔」(丁○○)你那邊是不是有一位 客人有安非他命,丁○○扣機給乙○○的,乙○○回機是由我聽的,乙○○問 說是誰扣機,我就拿給甲○○。」「(你有沒有和乙○○講話?)沒有,她回 機的時候是由我接的,乙○○問誰扣機,我就拿給甲○○了。」「(乙○○有 沒有和你講可以幫你購買安非他命?)沒有,這句話是乙○○和甲○○講的, 我才知道是女的,後來我向甲○○說是不是可以先用欠的,本來是先要向乙○ ○拿一錢的,可是身上沒有那麼多錢。」「(乙○○在本院做證時,為何說是 你打電話給她的?(朗讀並告以要旨))沒有,我沒有打電話給乙○○。」「 (乙○○在本院做證時,為何說你打電話給她,叫她幫你購買安非他命?(朗 讀並告以要旨))我不知道,我不認識她。」「(乙○○在本院做證時為何說 她幫你買安非他命一次二千元?(朗讀並告以要旨))她講的一次是我拿給甲 ○○的二千元。」「(當時甲○○或丁○○有沒有聯絡乙○○和你對話?)沒 有,乙○○回電時,從頭到尾都是甲○○和乙○○在講電話。」「(乙○○在 警訊為什麼說她回電話是丁○○接聽,說是甲○○有位朋友綽號「蟑螂」現在 要購買安非他命吸食,可不可以,丁○○就把電話交給「蟑螂」接聽?(提示 並告以要旨))我不知道。」「(你綽號是不是叫「蟑螂」?)對。」「(後 來甲○○和丁○○知道你要購買安非他命,他們二人是不是和你達成以一包三 千元的價格賣給你安非他命?)我本來是說如果可以用賒欠的,要買一錢,甲 ○○說不可以,後來甲○○說我這裡有多少錢,就先拿出來,我就拿二千元給 甲○○,甲○○就開車載丁○○走了,去向乙○○買安非他命。」「(當時你 和甲○○、丁○○是不是約定還有一千元第二天再給他們?)對,半錢要三千 元,我之前拿二千元給甲○○,還有一千元沒有給甲○○,後來甲○○一千元 也沒有拿。」「(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晚上十二時左右甲○○、丁○○是不是 到你經營的臭豆腐攤將乙○○交給他們的一包安非他命交給你?)對。」「( 你是不是就將該包安非他命分成二小包?)是。」等語。證人乙○○於警訊時 證稱:「(甲○○於年6月2日在本組供述於年5月日時在嘉義市○ ○路歐特屋汽車旅館前臭豆腐店以新台幣二千元一包安非他命販賣給綽號蟑螂 丙○○的安非他命係向你所購買,現你二人當面指證是否有此事?過程如何請
詳述?)確實有此事,該安非他命是我替甲○○去購買再由甲○○轉交給綽號 『蟑螂』的。過程是年5月日下午丁○○打我呼叫器0000000000留綽號「 蟑螂」的大哥大電話,我回電時是丁○○接聽,他說甲○○有位朋友綽號「蟑 螂」現要購買安非他命吸食問我有沒有門路可以替他購買,我說可以,丁○○ 就把電話交給欲購買(安非他命之)蟑螂聽,蟑螂自我介紹是甲○○朋友叫我 幫他調安非他命,我說調調看,然後我跟甲○○、丁○○約好於當日時在虎 尾鎮金冠美保齡球館見面,再由甲○○開車載我去莿桐向我一位朋友高堂興在 饒平國小購得安非他命交給甲○○。甲○○再回虎尾載丁○○回嘉義市。」「 (妳向高堂興購買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時甲○○是否在場?錢是由何人交給高 堂興?)甲○○人在車上,我把甲○○交給我的新台幣二千元交給高堂興一位 朋友。」「(妳與高堂興是何關係?有無仇恨?妳是如何向高堂興購買毒品? 購買幾次?當日購買多少?)是朋友關係。沒有仇恨。我是當日年5月日 時左右打(05)0000000 家中電話與高堂興說我要購買新台幣四千元安非他 命,高堂興說好叫我到莿桐再打電話,我到莿桐約時分打電話時高堂興叫 我去饒平國小校門前等他,他會叫人把毒品送來販賣給我,當時他叫一位年輕 男子把安非他命二小包拿來販賣給我,我把新台幣四千元交給他。我向高興堂 購買好幾次,詳細時間、地點我記不得。我當日是購買四千元,二千元是甲○ ○叫我替他買的,二千元是我自己要吸食。」「(妳替甲○○向高興堂購買安 非他命有無賺取差價或安非他命數量?)沒有,我都是當面交給甲○○。」「 (妳當時向高興堂購買幾包安非他命?甲○○有無向綽號蟑螂賺取金錢?)二 小包,一包交甲○○,一包我留自己吸食。我不知道。」等語;於本院調查時 證稱:「(妳認識甲○○、丁○○?)二個都認識。」「(八十八年五月三十 日晚上八時左右,丁○○有沒有聯絡妳和丙○○對話?)有。」「(是妳打電 話給丙○○,還是丙○○打電話給妳?)丙○○打電話給我。」「(丙○○打 電話告訴妳做什麼?)他叫我幫他購買安非他命。」「(後來妳有沒有幫丙○ ○購買安非他命?)有。」「(幫他購買幾次,多少錢?)一次,二千元。」 「(甲○○有沒有開車載丁○○到雲林縣虎尾鎮金冠美保齡球館找妳?)有。 」「(找妳做什麼?)一起到雲林縣莿桐鄉饒平國小。」「(你和誰一起到饒 平國小?甲○○。」「(丁○○有沒有去?)沒有。」「(他是不是留在前開 金冠美保齡球館等候?)是。」「(到那裡做什麼?)跟高堂興購買安非他命 。」「(在饒平國小那裡甲○○是不是先將二千元交給妳,再由妳下車向高堂 興購買安非他命二包?)對。」「(每包是不是二千元?)對。」你買了二包 以後,是不是自己留用一包,將另外一包交給甲○○?)對。」「(甲○○隨 後是不是開車載妳回到前開金冠美保齡球館和丁○○會合?)對。」「(妳下 車以後甲○○和丁○○是不是共同開車回到嘉義市?)對。」「(甲○○和丁 ○○要妳向高堂興購買一包二千元安非他命是不是要賣給丙○○?)不是,是 幫丙○○買。」「(如果是幫丙○○買,為什麼他們二人要以每包三千元價格 賣給他?)沒有,是丙○○本來要買三千元的安非他命,後來拿二千元給我。 」「(是妳告訴丙○○每包安非他命三千元?)沒有,是丙○○說要買三千元 ,後來他拿二千元,才幫他買二千元的安非他命。」等語。證人丙○○為警查
獲扣得其收受被告甲○○、丁○○交付之安非他命一包後,將該包安非他命分 成之二小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均係安非他命,合計淨重0‧四 八公克,包裝重0‧一八公克,有局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陸(一)字第 89027580號檢驗通知書一份附於原審卷可稽。惟從證人丙○○上述證詞觀之, 其於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晚上究竟係向被告甲○○及丁○○購買安非他命,或 託被告甲○○及丁○○幫其購買安非他命,先後證述不一,而證人丙○○有無 打電話叫證人乙○○幫其購買安非他命一節,證人丙○○與乙○○之證詞亦不 一,然從上述證人丙○○與乙○○之證言相互參證,應係證人丙○○拿二千元 給被告甲○○,要被告甲○○及丁○○找證人乙○○幫其購買安非他命,由證 人乙○○於上開時、地向高興堂購買安非他命二包後,其自己留用一包,將另 外一包交給甲○○,被告甲○○、丁○○於上開時、地將證人乙○○所交給之 一包安非他命交給丙○○。而被告甲○○與丁○○於本院審理時亦均辯稱係證 人丙○○拿二千元給被告甲○○,要其等找證人乙○○幫其購買安非他命,由 證人乙○○於上開時、地向高興堂購買安非他命二包後,其自己留用一包,將 另外一包交給甲○○,被告甲○○、丁○○於上開時、地將證人乙○○所交給 之一包安非他命交給丙○○等語,核與證人丙○○於本院調查時及證人乙○○ 上述所證之情節相符,足見證人丙○○於八十八年五月三十日晚上欲購買安非 他命施用,被告甲○○與丁○○僅係幫證人丙○○購買安非他命。(三)證人丙○○於本院調查時證稱:「(乙○○在本院做證時為何說她幫你買安非 他命一次二千元?(朗讀並告以要旨))她講的一次是我拿給甲○○的二千元 。」「(後來甲○○和丁○○知道你要購買安非他命,他們二人是不是和你達 成以一包三千元的價格賣給你安非他命?)我本來是說如果可以用賒欠的,要 買一錢,甲○○說不可以,後來甲○○說我這裡有多少錢,就先拿出來,我就 拿二千元給甲○○,甲○○就開車載丁○○走了,去向乙○○買安非他命。」 「(當時你和甲○○、丁○○是不是約定還有一千元第二天再給他們?)對, 半錢要三千元,我之前拿二千元給甲○○,還有一千元沒有給甲○○,後來甲 ○○一千元也沒有拿。」「(第二天晚上九點左右甲○○是不是受丁○○的指 示到你的臭豆腐攤收取一千元,你將一千元交給甲○○?)甲○○到我那裡, 說我還欠一千元要還給乙○○,我有給他一千元。」「(甲○○去向你說一千 元是不是受丁○○的指示?)甲○○來的時候跟我講是丁○○叫他來向我收取 的。」「(你剛才說甲○○沒有拿一千元,現在為何說甲○○向你收一千元? )甲○○說丁○○叫他來拿一千元,甲○○後來說一千元不用了,因為我拜託 甲○○去拿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拿回來以後,甲○○說他出車錢,甲○○本身 也有在吸食,甲○○一千元就不用了。」「(你有沒有向警方供出你的安非他 命來源是向甲○○、丁○○買的?)有,當初被捉的時候,並沒有馬上到警局 ,而是被帶到甲○○的家裡,所以我才懷疑是甲○○告密的,才咬甲○○的, 我並不知道甲○○的家。」「(你是不是向甲○○及丁○○購買安非他命?) 我只是把錢交給甲○○,由甲○○在電話裡和乙○○聯絡後,我拿二千元給甲 ○○,甲○○就載丁○○離開我的臭豆腐攤,是不是向乙○○拿的,我不清楚 ,差不多一、二個小時以後,他們才回來,拿一包安非他命給我。」等語,從
證人丙○○上述證詞觀之,被告甲○○、丁○○究竟有無向其收取一千元,初 證稱:被告甲○○到其臭豆腐攤說其還欠一千元要還給證人乙○○,其有給被 告甲○○一千元,被告甲○○講是被告丁○○叫他來向其收取等語,後又改證 稱:被告甲○○說被告丁○○叫他來拿一千元,被告甲○○後來說一千元不用 了,因為其拜託被告甲○○去拿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拿回來以後,被告甲○○ 說他出車錢,被告甲○○本身也有在施用,甲○○說一千元就不用了等語,先 後證述相異。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你們在保齡球館見到乙○○ 以後,怎麼和她講,是要買二仟元還是三仟元安非他命?)丙○○錢交給我, 我問乙○○說「蟑螂」剛才不是說要買三仟,乙○○說對,我說丙○○只拿二 仟元給我,所以我只買二千元。」「(買回來二千元安非他命以後是誰和丙○ ○一起吸用?)我和丙○○一起吸用,丙○○表示沒有給的車錢,就是用吸用 安非他命來抵掉。」「(為什麼在檢察官偵查中有提到是丁○○要你去收一仟 元,但是你沒有去收?(提示筆錄並告以要旨))我沒有講這句話,那是之前 在庭上有提到,丁○○以為丙○○要買三仟元。」「(為什麼買回來二仟元, 還要去收一仟元?)丁○○是有提到,要不要跟丙○○收一千元,在買到安非 他命回來以後在車子講的。」「(你和乙○○本來講好丙○○要買三仟元,結 果丙○○只拿二仟元,所以決定買二仟元,當時丁○○在不在旁邊?)不在, 是我在路上和丁○○講的,當時他在保齡球(館)等,我去載乙○○到饒平國 小。」等語。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你第二天早上有沒有叫甲○ ○去收一仟元?)沒有。」「(為什麼買回來二仟元,還要去收一仟元?)當 時我在旁邊,以為丙○○要買三仟元,我不知道乙○○是不是有讓丙○○欠。 」「(你有沒有說這句話(指要不要跟丙○○收一千元)?有。我跟甲○○表 示說,丙○○不是說要買三千元,為什麼只拿二仟元,這樣子是不是對乙○○ 不好意思,以後還要補一仟元。」「(在金冠美保齡球館時,你不知道甲○○ 和乙○○講好買二仟元?)我不知道。」等語。證人乙○○於本院調查時證稱 :「(甲○○和丁○○要妳向高堂興購買一包二千元安非他命是不是要賣給丙 ○○?)不是,是幫丙○○買。」「(如果是幫丙○○買,為什麼他們二人要 以每包三千元價格賣給他?)沒有,是丙○○本來要買三千元的安非他命,後 來拿二千元給我。」「(是妳告訴丙○○每包安非他命三千元?)沒有,是丙 ○○說要買三千元,後來他拿二千元,才幫他買二千元的安非他命。」等語。 從上述被告甲○○、丁○○之供述及證人乙○○之證詞觀之,被告甲○○及丁 ○○於本院審理時均否認有向證人丙○○收取一千元,雖被告丁○○曾向被告 甲○○稱要不要向證人收取一千元,惟被告丁○○係在前開保齡球館等候,並 未與被告甲○○前往購買安非他命,其不知被告甲○○只用證人丙○○交給之 二千元購買,原以為被告甲○○幫證人丙○○購買安非他命,係依照證人丙○ ○與乙○○約定之三千元,始稱要不要向證人丙○○收取一千元,以便還給證 人乙○○,自不能因被告丁○○稱要不要向證人丙○○收取一千元,即認定被 告甲○○與丁○○有營利之意圖。被告甲○○及丁○○幫證人丙○○購買安非 他命,被告甲○○雖有向證人丙○○談到計程車車資一千元,惟本院依職權知 悉從嘉義市至雲林縣莿桐鄉往返計程車車資一千元,尚屬相當,被告甲○○、
丁○○既係幫證人丙○○購買安非他命,則縱使被告甲○○向證人丙○○收取 計程車車資一千元,亦難認定被告甲○○與丁○○有營利之意圖。又被告甲○ ○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朋友的交往是一種情份,所以我才願意跑到雲林幫丙 ○○買安非他命。」等語。證人丙○○於本院調查時亦證稱:「我們以前就是 朋友了,呼叫器號碼早就給我了。」等語。被告甲○○及丁○○基於朋友之情 份幫證人郭啟啟章購買安非他命,乃人之常情,尚難以被告甲○○、丁○○幫 證人丙○○購買安非他命,即推定被告甲○○與丁○○有營利之意圖。(四)綜上所述,並無積極證據足被告甲○○、丁○○有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 命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二人有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品安非他命之犯行,被告二人之辯解,非無可採,參諸前開判例,即應為有利 於被告二人之認定。原審疏未詳查,遽認被告二人有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 之犯行,並加以論罪科刑,容有未洽。被告二人上訴否認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 他命,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以不能證明被告二人犯罪,改諭 知被告二人無罪之判決。至於被告甲○○、丁○○是否涉犯共同幫助施用第二 級毒品安非他命罪嫌,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附此敘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傳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游 明 仁
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陳 清 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嚴 巧 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