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4年度,195號
TPSV,104,台上,195,20150130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號
上 訴 人 王淑文
訴訟代理人 黃廷維律師
被 上訴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訴訟代理人 徐頌雅律師
      鍾薰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
年九月二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重上字第
八三八號),提起上訴,並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就該擴張
聲明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擴張之訴駁回。
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一項既規定,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即不許在第三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新台幣九萬二千六百零六元本息,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吳 謀 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二 月 十 日
v

1/1頁


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