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4年度,141號
TPSV,104,台上,141,2015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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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一號
上  訴  人 德川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呂金園
上  訴  人 李文星
            樓
訴 訟代理 人 蔣昕佑律師
上  三  人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朱秀晴律師
       羅明通律師
被 上訴 人 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3
法 定代理 人 石瑾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違反著作權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五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判決(一
○二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二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
送前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德川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川公司)之負責人呂金園、業務經理李文星明知美商迪斯卡維利授權公司(下稱迪斯卡維利授權公司)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將美商迪斯卡維利有限公司(下稱迪斯卡維利有限公司)所有如原判決附件一(下稱附件)所示一百一十部影片之視聽著作財產權(下稱系爭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予伊生產、發行及銷售,竟自九十六年一月間起,共同基於意圖銷售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伊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未經伊之同意或授權,利用訴外人兆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貴公司)、旭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旭盛公司),重製侵害伊專屬授權之影音光碟,復售予力新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新公司)在市場上公開銷售。渠等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九年二月四日為警查獲之日止,故意不法侵害伊之系爭著作財產權且情節重大,以一部影片新台幣(下同)二十五萬元計算,上訴人應連帶賠償伊二千七百五十萬元。爰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民法第二十八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求為命上訴人如數給付本息之判決(未繫屬本院者,不予贅述)。



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並未就系爭著作財產權取得專屬授權,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亦已罹於時效而消滅。伊等主觀上並無侵害被上訴人著作權之故意或過失,且被上訴人請求金額過高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以:「Discovery Channel」、「Discovery Home & Health」、「Discovery Travel & Living」、「Discovery Real Time」、「Discovery Kid 」等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業經迪斯卡維利授權公司自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專屬授權予被上訴人重製、銷售,選片期限自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授權期間從約定節目原版錄影片送達時起算三年,約定節目第一年可選七十部節目,第二年可選九十部節目,第三年可選一百部節目,授權金除最低保證金額美金八十六萬元外,另有權利金係依被上訴人淨收款百分之二十計算。美商探索頻道亞洲分公司(下稱探索頻道公司)與被上訴人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簽訂第一號修訂協議書,修訂九十五年四月一日簽訂之家庭視訊經銷合約;雙方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簽訂第二號修訂協議書,約定合約涵蓋之節目總數為二百六十部,由被上訴人為選片。被上訴人迄至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簽訂第二號修訂協議書之日止,已選定一百二十九點五部節目,其中一百一十部已完成交付,並將選片期限延長至九十九年六月一日,最低保證金額由美金八十六萬元修正為美金五十七萬五千元。探索頻道公司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公告如下授權聲明啟事:「被上訴人已正式簽約成為DAI 於台灣地區專屬授權代理商,且該公司獨家享有行使上述著作權之所有權利」,並於一○○年五月三十日發函確認被上訴人已選定一百七十八部影片,及就該等影片取得專屬授權等情,有相關文件可稽。依卷附經銷合約書之「Exclusivity」 條款,已明確約定在授權區域內,被上訴人就所選定之節目影片在零售市場、出租市場、郵購目錄市場及直接的回應銷售市場部分取得獨家專屬授權;被上訴人於該協議書所定專屬授權期間就所選定如附件之一百一十部影片,自為該等著作之專屬被授權人,於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德川公司遲至九十九年二月四日之日止,仍持續重製、販賣侵權產品,被上訴人於一○一年一月十九日提起本件訴訟,自未逾二年消滅時效。德川公司之負責人呂金園、總經理呂木村、業務經理李文星,均曾任職於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協和公司),明知協和公司與迪斯卡維利授權公司簽訂有第二家庭影視經銷契約,約定迪斯卡維利授權公司就迪斯卡維利傳播公司、迪斯卡維利有限公司所屬「Discovery Channel」、「Discovery Health Channel」、「Discovery Travel & Living」等節目之視聽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予協和公司重製、銷售之授權期間,係自九十二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止;復明知迪斯卡維利授權公司業於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將迪斯卡維利有限公司所有之「Discovery Channel」、「Discovery Home & Health」、「Discovery Travel & Living」、「Discovery Real Time」、「Discovery Kid 」等節目之視聽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予被上訴人重製、銷售。詎呂金園呂木村李文星明知上情,竟共同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單一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自九十六年一月間起,未經專屬被授權人之同意或授權,由呂金園呂木村指示李文星、或由呂金園呂木村李文星指示不知情之廖雅惠以德川公司名義,提供上開視聽著作之母片,委由不知情之兆貴公司、旭盛公司重製成侵害上開專屬被授權人之影音光碟,其後由德川公司將上開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影音光碟售予不知情之力新公司在市場上公開銷售,而侵害被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等情,經原審一○二年度刑智上訴字第二一號刑事判決認定無訛,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前段之規定,自應以該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為據。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德川公司、呂金園李文星故意不法侵害被上訴人系爭著作財產權,被上訴人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請求德川公司、呂金園李文星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自無不合。因被上訴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經綜合審酌德川公司、呂金園李文星以上開犯行侵害被上訴人權利之情節,及其侵害時間長達三年,所受利益龐大,併兩造之經濟能力、社會地位等,認被上訴人請求之損害賠償額以每部影片二十五萬元計算,合計一百一十部影片共二千七百五十萬元,尚稱妥適。從而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求為命上訴人連帶給付二千七百五十萬元本息之判決,洵非無據,為其心證之所由得,並說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之取捨意見。因而維持第一審就上開部分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難認有何違背法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復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其他贅述理由,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李 文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二 月 九 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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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新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川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