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三號
聲 請 人 李啟平
上列聲請人因殺人等罪案件,聲請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一○○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九號
),提起非常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李啟平逕向本院聲請對第一審判決(按此案嗣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本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提起非常上訴,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蔡 國 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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