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台抗字,104年度,48號
TPSM,104,台抗,48,2015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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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抗字第四八號
抗 告 人 曾吉龍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
國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駁回聲請再審裁定(一○三年度軍聲再
字第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 有明文;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 。
二、本件抗告人曾吉龍對於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一○一年度上重 訴字第四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提出該判決之繕本,原裁 定認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尚無 不合。抗告意旨除再敘述其聲請再審事由外,僅謂:伊已依 原裁定所指補齊所有相關文件云云,惟其於抗告程序中,始 提出上開判決繕本,既無從補正該項程序之瑕疵,自難認其 抗告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黃 仁 松
法官 周 政 達
法官 何 菁 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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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