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3年度,82號
IPCA,103,行專訴,82,201501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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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82號
104年1月5日辯論終結
原   告 許佑正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王玉鈞   
參 加 人 林美玉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3 年7 月16日經訴字第1030610691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訴外人楊○○前於民國101 年7 月6 日以「桿體包覆結構」 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發 給M441406 號新型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楊○○將 系爭專利讓與江○○,江○○又將系爭專利讓與參加人林美 玉,並經被告於103 年10月29日准予登記並公告。原告以該 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5條及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對系 爭專利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專利並無違反前 開專利法之規定,以103 年3 月14日(103 )智專三(一) 02008 字第103203398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 6 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 103 年7 月16日以經訴字第10306106910 號訴願決定駁回, 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 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 律上之利益恐將受有損害,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 被告之訴訟。
二、原告主張:
(一)證據2 「封裝該保護膜前端以完成該模套」之所謂「封裝 」,只需將該保護膜前端封閉即為已足,至於以任何形式 將其封閉,不論係直接對保護膜熱熔產生黏性使其封閉, 或以壓熱方式彎折使其封閉,均非所問,是與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差異僅在於「反折與封裝」,而封裝 之技術特徵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通



常知識即能直接置換成反折,又系爭專利利用「壓熱方式 將彎折部附著於包覆件間」實際上與證據2 並無二致,利 用熱壓、熔接甚至黏接均為結合二種物品之簡易置換。此 外,系爭專利向後反折附著於包覆件之技術,已於證據2 第二B 圖揭露保護膜前端進入套孔牴觸封裝模組後自然向 後反折,以及第二C 圖保護膜前端牴觸封裝模組後自然向 後反折再以熱熔封裝使膜套前端封閉之技術,又於第二C 圖保護膜6a有反折之箭號方向,且由實物模擬照片可知保 護膜牴觸前端後自然向後反折,使保護膜前端成封閉狀, 再以熱熔封裝,已具有解決相同課題的效果,並可輕易思 及,是證據2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違反核 准時專利法第95條之規定。
(二)證據3 之技術內容與系爭專利均相同,且證據3 已揭露保 潔層一端為封閉端,一端為開口端,而系爭專利「反折附 著於包覆件間」,係使一端成為封閉結構之加工結合方法 ,其結構與證據3 同樣形成封閉,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至6 項乃證據3 依通常知識即能直接置換,並具有 解決相同課題的效果,自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5條之規定 。
(三)證據4 、5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6 不具進步性:
證據4 之申請專利範圍、說明書及圖示已明確揭露:該包 覆部係以條狀材料環繞形成一具內空間之筒形體,具有一 第一端和一第二端,第一端和端套密接組合,第二端為開 口,相當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5 項之包覆件, 故系爭專利主要特徵已見於證據4 中;又系爭專利「一端 開口之端部反折附著於包覆件端」之特徵已於證據5 之專 利技術有所揭露,參證據5 說明書第6 頁及第4 、5 圖, 可知該包覆部12為一具內空間120 之筒形體,具有一第一 端121 與第二端122 ,第一端121 開口密接一封蓋40,該 封蓋係以一體成型連設於第一端開口端側,由第5 圖更可 了解,將該封蓋40依箭頭方向反折附著於包覆部12第一端 121 之開口,且將其對應封閉,形成一置換套10,是組合 證據4 、5 即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特徵,故系爭專利違反 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
(四)並聲明求為判決:⑴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⑵被告應 撤銷第101213111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6 項。三、被告抗辯:
(一)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與證據2 相較: 證據2 係使保護膜6a以螺旋方式相接以形成一模套6b,並



以封座端面之套孔421 ,容設該以捲繞保護膜6a之筷體前 端進行熱熔封裝,其並無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包覆件係於一端開口之端部以「反折附著於包覆件間」 之構造,兩者差異非為僅存在於相對應上、下位概念,亦 非僅在於依通常知識即能直接置換的技術特徵,且兩者內 容亦非屬相同,故尚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擬制喪失新穎性。
(二)系爭專利申請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6項與證據3 相較: 證據3保潔層20係以條狀的材料經捲繞包覆的設於筷體10 之夾持端12外表面,一端為封閉部,其並未揭露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包覆件係於一端開口之端部以「反折 附著於包覆件間」之構造,故系爭專利尚非為證據3之下 位概念或依證據3可直接置換,故證據3尚無法證明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擬制喪失新穎性,自亦無法證明依 附於第1項之第2至6項擬制喪失新穎性。
(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6 項與證據4 、5 之組合相 較:
   證據4 之包覆部14雖具有第一端142 及第二端141 ,證據 5 之置換套10雖具有第二端122 及第一端121 可分別對應 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之包覆件1 具有後端部13及 前端部12,惟證據4 包覆部14之第一端係以端套11封閉, 證據5 置換套10之第一端121 係以封蓋30封閉,其等皆未 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於一端開口之端部以「反 折附著於包覆件間」之構造,其非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 知識者依證據4 、5 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者,難謂不具進 步性。又證據4 、5 之組合既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則自亦無法證明依附於第1 項之 第2 至6 項不具進步性。
(四)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參加人援引被告之抗辯,並補充陳述如下:(一)證據2或證據3均無法證明系爭專利擬制喪失新穎性: 1、證據2 記載保護膜6a螺旋包覆筷體5 後,筷體5 前端進行 「熱熔封裝」(即加熱熔合封裝);其可直接思及之單一 技術方法(或事物本質的直接置換)是加熱使保護膜前端 黏結在一起的方法,並無法直接思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反折附著於包覆件間」的技術結構特徵。易言 之,系爭專利經熱壓方法後,又將包覆件1 的結構反折改 作,明顯經創造力所為,非屬單一技術方法可直接置換之 範疇。又證據2 第二C 圖之箭頭是表示保護膜6a的捲繞方 向,並非將保護膜6a反折之結構,原告所稱並不可採。



2、又證據3 僅記載保潔層20具有封閉部21,證據3 各圖示完 全相同於證據2 第二D 圖,所能直接思及之單一技術方法 係證據2 之「熱熔封裝」,證據3 同樣缺乏具體建議或有 直接隱含系爭專利「反折附著於包覆件間」的技術結構特 徵。
3、證據2 、3 既均無系爭專利「反折附著於包覆件間」之技 術特徵,自難證明系爭專利擬制喪失新穎性。
(二)證據4 、5之組合不足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1、證據4 揭示包覆部14必須另外結合一端套11才能封閉置換 套10,端套11或封蓋30具有筷子夾持端21端頭插入定位的 容置槽12和容置槽12外周圍的接合部13。證據5 揭示包覆 部12必須另外結合一封蓋40才能封閉置換套10。然系爭專 利完全未應用證據4 、5 該等包覆部組合端套或封蓋的必 要特徵元件,系爭專利「反折附著於包覆件間」之結構明 顯不同於證據4 、5 應用的技術手段,而屬另一不同的技 藝。
2、再者,系爭專利使包覆件形成反折結構,即為改善其說明 書先前技術記載證據4 、5 必須應用置換套組合端套或封 蓋,及料件、模具與成本大大增加的問題,明顯具有證據 4 、5 所未考量的課題和功效的增進。證據4 、5 完全沒 有任何隱含建議或具體教示,如何完成系爭專利使包覆件 反折附著的結構描述、如何不使用端套或封蓋會形成系爭 專利的結構特徵、如何達到不需另外製作組合端套或封蓋 ,降低模具、料件等成本問題,系爭專利使包覆件形成反 折附著結構產生的功效是相異和優於證據4 、5 所未有的 新特性,是證據4 、5 之組合不足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 性。
(三)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五、經核本件爭點如下(見本院卷第155頁):(一)證據2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擬制喪 失新穎性?
(二)證據3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6 項擬 制喪失新穎性?
(三)證據4 及證據5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至6 項不具進步性?
六、本院判斷如下:
(一)查系爭專利係於101 年7 月6 日申請,經審定核准專利後 ,於101 年11月21日公告等情,有系爭專利專利證書及系 爭專利專利說明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頁、第135 頁 ),因此,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即



99 年8月25日修正公布、99年9 月12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 (下稱99年專利法),合先敘明。又按利用自然法則之技 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且可供產業 上利用者,得依99年專利法第93條、第94條第1 項規定, 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又新型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時,不得申請取 得新型專利;另申請專利之新型,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 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或圖 式載明之內容相同者,不得取得新型專利,同法第94條第 4 項、第95條定有明文。而新型有違反上開規定者,任何 人得附具證據,向專利專責機關舉發之(同法第107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準此,系爭專利有無違反上開所定情事 而應撤銷其新型專利權,依法應由舉發人附具證據證明之 ,倘其證據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之規定,自 應為舉發成立之處分。
(二)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
1、近年來許多民眾三餐都選擇在外飲食,餐具選擇都以免洗 筷為主,而免洗筷製程中都含有化學藥劑等成分,如再與 食物接觸,亦將化學物質一同飲食入肚,讓體內存留日積 月累的化學毒物。然習用置換套之結構皆係由一封蓋或一 端套,於其中設置置換套,再將筷子前端部穿設至封蓋或 端套中,而置換套則包覆筷子本體,其中該置換套以二者 組件連接結合,於料件、模具及成本上必大大的增加,無 法以低成本創造最大效益,又該當中另亦以置換套與封蓋 形成一體成型狀,當封蓋捲繞後,再將封蓋蓋合於端部開 口處,該於使用時於端部一形成缺口或破損,讓筷子穿出 封蓋或液體滲入與筷子接觸,無有效達到隔絕而衍生種種 問題。為解決上述問題,系爭專利提供一種桿體包覆結構 ,係由一包覆件以捲繞方式形成錐型狀,其中該包覆件之 兩端部呈斜口狀之帶狀片體,由一端部作為定點,並以環 形狀向一端延伸捲繞,且捲繞呈錐形狀,再一端開口之端 部則以反折附著於包覆件間,使包覆件提供各式桿體所設 置使用(見本院卷第17至18頁)。
2、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共6項,其中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為獨立項,第2 至6 項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第1 項之附屬 項,分別如下:
⑴第1 項:一種桿體包覆結構,包含:一包覆件以捲繞方式 所構成,並形成錐型狀,其特徵係:該包覆件係由一帶狀 片體捲繞,且於兩端部呈斜口狀,並一端部作為定點,並 以環形狀向一端延伸捲繞呈錐形狀,再於一端開口之端部



則以反折附著於包覆件間,使包覆件整體成錐型筒狀體, 供桿體所設置。
⑵第2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桿體包覆結構,該 包覆件具有一前端部及一後端部所實施。
⑶第3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述之桿體包覆結構,該 前端部呈封閉狀所實施。
⑷第4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述之桿體包覆結構,該 後端部呈開口狀所實施。
⑸第5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桿體包覆結構,該 包覆件形成一容置空間所實施。
⑹第6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桿體包覆結構,該 包覆件之材質可為熱可塑之薄膜材等所實施。
(三)本件舉發證據之說明:
1、證據2 之技術內容(見本院卷第59至68頁): ⑴證據2為100年7月19日申請、102年2月1日公開之我國第10 0125535 號(公開號:201304717A1 )「筷子膜套製造方 法及其成品」專利案,其申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101 年7 月6 日),而公開日晚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作 為主張系爭專利擬制喪失新穎性之證據。
⑵證據2 揭示一種筷子膜套製造方法及其成品,係主要提供 一筷體及一具有一定長度之保護膜,將該保護膜輸送至一 熱壓單元中,經由該熱壓單元進行熱壓作業,使該保護膜 產生黏著力,之後經過熱壓過之保護膜送至該筷體上,該 保護膜捲繞包覆於該筷體上,其中該捲繞方式係呈螺旋狀 ,沿著該筷體形狀進行捲繞,之後該保護膜捲繞至適當長 度後,再進行裁切該保護膜並完成該捲繞製程,而筷體在 捲繞完成後,該筷體連同該捲繞成形之保護膜再送至一封 裝模組,該封裝模組封裝該保護膜前端以完成該膜套(見 證據2說明書發明摘要)。其主要示意圖如附圖二所示。 2、證據3 之技術內容(見本院卷第69至75頁): ⑴證據3 為101 年3 月9 日申請、101 年11月11日公告之我 國第101204256 號(公告號:M440729 )「環保筷結構改 良」專利案。其申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1 年7 月 6 日),而公告日晚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作為主張系爭 專利擬制喪失新穎性之證據。
⑵證據3係一種環保筷結構改良,係包括:一筷體,其上具 有一握持端和一夾持端,且該握持端之徑度係大於該夾持 端的徑度;一保潔層,係以一條狀材料經捲繞包覆的設於 該夾持端外表面而套接組合,且保潔層的一端為封閉部, 另一端為開口部,開口部具有一可撕除保潔層的拉耳,其



內部為略小於筷體的內空間,開口部周邊和筷體束設緊結 ,以形成一具有保潔層的環保筷體(見證據3 說明書第4 頁第1 至9 行)。其主要示意圖如附圖三所示。 3、證據4之技術內容(見本院卷第76至83頁): ⑴證據4 為100 年8 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100204602 號( 公 告號:M409007)「可拋式筷子置換套結構」專利案。其公 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1 年7 月6 日),可為系爭 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4係一種可拋式筷子置換套結構,該置換套10係套設 於筷子20之夾持端21上,包括:一端套11較佳係以塑膠或 紙材成型,設有一該筷子20夾持端21之端頭插入定位的容 置槽12,及位於該容置槽12外周圍的接合部13;接合部13 係成型為一較小徑的環頸段,一包覆部14,以條狀材料螺 旋方式環繞圍成一具有內空間140 的筒形體,具有一第一 端141 和一第二端142 ,第一端141 和端套11的接合部13 密接組合,第二端142 的開口容許筷子2 的夾持端21 之 端頭插入包覆部14內空間140 進而與容置槽12定位,以及 包覆部14束設該筷子20之夾持端21,包覆部14表面係為壓 花或粗顆粒之止滑面(見證據4 說明書第4 頁第15行至第 5 頁第3 行)。其主要示意圖如附圖四所示。
4、證據5之技術內容(見本院卷第84至94頁): ⑴證據5為100年11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100206896號(公告 號:M415653)「筷子置換套結構改良」專利案。其公告 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1年7月6日),可為系爭專利 相關之先前技術
⑵證據5 係一種筷子置換套結構改良,該置換套10設於筷子 20之夾持端21上,包括:一包覆部12,由一片狀之薄層膜 材圍接構成一具有內空間120 的筒形體,該薄層膜材係採 用食品級材料,如紙或穀粉漿化之任一種材料,其具有一 第一端121 和一第二端122 ,第一端121 開口密接的設有 一封蓋30,第二端122 的開口容許筷子20的夾持端21插入 包覆部12,由第二端122 向第一端121 斂收的內空間120 ,以及包覆部12束設筷子20之夾持端21; 該封蓋30,以塑 膠或紙材成型,並設有一較小徑的環頸接合段31;該包覆 部12第一端121 以該環頸接合段31圍接構成一具有內空間 120 的筒形體,以及通過該封蓋30結合設於包覆部12第一 端121開口,以及封閉該包覆部12第一端121之開口(見證 據5說明書第4頁第14行至第5頁第7行)。其主要示意圖如 附圖五所示。
(四)證據2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擬制喪失新



穎性:
1、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內容如前所述。 2、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證據2 之技術比對: ⑴系爭專利之「一種桿體包覆結構,包含:一包覆件以捲繞 方式所構成,並形成錐型狀,其特徵係」,由證據2 第二 A 圖、第二C 圖、第二D 圖及說明書第6 頁第13至20行( 見本院卷第62頁背面、第66至67頁)揭露一種筷子膜套製 造方法及其成品,其製造裝置之封裝模組4 係具有一座體 41,於該座體41設有一可向前延伸之封座42,該封座42為 一電力加熱式的封座42,在其端面上設有一套孔421 ,係 用以容設該已捲繞保護膜6a之筷體5 前端並進行熱熔封裝 ,以使膜套6b前端封閉而完成該膜套,該膜套6b於使用時 直接套用於該筷體5 上,於封裝完畢後,直接將其膜套6b 抽離筷體5 之技術內容。顯見系爭專利之「包覆件以捲繞 方式所構成,並形成錐型狀」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2 以捲繞保護膜6a包覆筷體5 之方式來形成膜套6b,並使膜 套6b形成錐型狀。
⑵系爭專利之「該包覆件係由一帶狀片體捲繞,且於兩端部 呈斜口狀,並一端部作為定點,並以環形狀向一端延伸捲 繞呈錐形狀」技術特徵,由證據2 第二A 圖及說明書第6 頁第9 至12行(見本院卷第66頁、第62頁背面)揭露套模 製造裝置之滾輪組331 用以接收導槽31之保護膜6a並持續 將保護膜6a持續向前輸送,而熱壓輪332 則用以熱壓該保 護膜6a使其產生黏度以進行包覆於該筷體5 上並使保護膜 6a以螺旋方式相接而形成一膜套6b,證據2 說明書發明摘 要亦揭露該保護膜捲繞包覆於該筷體上,而捲繞方式係呈 螺旋狀,沿著該筷體形狀進行捲繞,捲繞至適當長度後, 再進行裁切該保護膜並完成該捲繞製程之技術內容(見本 院卷第60頁)。顯見系爭專利之「包覆件係由一帶狀片體 捲繞」及「並一端部作為定點,並以環形狀向一端延伸捲 繞呈錐形狀」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2 之膜套6b係由帶 狀片體之保護膜以螺旋方式捲繞相接,並以一端為定點, 以環形狀向一端延伸捲繞呈錐形狀之技術內容。證據2 第 二A 圖雖有揭露保護膜之一端部形狀,惟其保護膜端部形 狀為垂直形狀,並未為呈斜口形狀,故系爭專利之「包覆 件於兩端部呈斜口狀」技術特徵,並未為證據2 所揭露。 ⑶系爭專利之「再於一端開口之端部則以反折附著於包覆件 間,使包覆件整體成錐型筒狀體,供桿體所設置」技術特 徵,由證據2 第二C 、二D 圖及說明書第6 頁第15至18行 (見本院卷第62頁背面、第67頁、67頁背面)揭露封裝模



組之座體41設有一可向前延伸之封座42,其端面上設有一 套孔421 ,係用以容設該已捲繞保護膜6a之筷體5 前端並 進行熱熔封裝,以使膜套6b前端封閉而完成該膜套之技術 內容。可知證據2 雖利用保護膜6a捲繞成膜套6b並經熱熔 封裝使膜套前端封閉而包覆筷體前端,惟系爭專利係將於 一開口之端部以反折方式附著於包覆件間而使包覆件前端 部形成封閉狀。從而,系爭專利以「反折附著於包覆件」 與證據2 以熱熔封裝膜套前端部之包覆方式不同,故系爭 專利「再於一端開口之端部則以反折附著於包覆件間」技 術特徵,並未為證據2 所揭露。
3、綜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包覆件以捲繞方 式所構成,並形成錐型狀」、「包覆件係由一帶狀片體捲 繞」及「並一端部作為定點,並以環形狀向一端延伸捲繞 呈錐形狀」技術特徵,雖已為證據2 所揭露;惟系爭專利 之「包覆件於兩端部呈斜口狀」及「再於一端開口之端部 則以反折附著於包覆件間」技術特徵,與證據2 之保護膜 端部形狀及端部包覆方式不同,而未為證據2 所揭露。是 以,證據2 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擬 制喪失新穎性。
4、原告雖謂:系爭專利封口向後反折附著於包覆件,實係依 通常知識即能直接置換的技術,且此技術已於證據2第二B 圖揭露保護膜前端進入套孔牴觸封裝模組後自然向後反折 ,以及第二C圖保護膜前端牴觸封裝模組後自然向後反折 再以熱熔封裝使膜套前端封閉之技術,又證據2 第二C 圖 保護膜6a同有反折之箭號方向,且由實物模擬照片可知保 護膜牴觸前端後自然向後反折,使保護膜前端成封閉狀, 再以熱熔封裝,已具有解決相同課題的效果,並可輕易思 及云云。惟按新穎性之審查應以每一請求項所載之發明為 對象,而就界定該發明之技術特徵與引證文件中所揭露之 先前技術之事項逐一進行判斷。請求項所載之發明與引證 文件所揭露之先前技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不具新穎性 :(1 )完全相同,(2 )差異僅在於文字之記載形式或 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之技術特徵,(3 )差異僅在於相對 應之技術特徵的上、下位概念,(4 )差異僅在於參酌引 證文件即能直接置換的技術特徵。經查,證據2 係利用保 護膜6a以螺旋方式相接以形成一模套6b,並以封座端面之 套孔421 ,容設該以捲繞保護膜6a之筷體前端進行熱熔封 裝,使膜套6b前端封閉而完成該膜套,與系爭專利「一端 開口之端部則以反折附著於包覆件間」之技術特徵並不完 全相同,又證據2 係筷子膜套製造方法,從證據2 之說明



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中並未明確記載證據2 之筷子保 護膜捲繞後其開口之端部係以反折方式附著於筷體前端, 證據2 僅記載能熱熔封裝保護膜前端,但熱熔封裝方式可 有多種型態,如平壓封裝、縮膜封裝等,故由證據2 尚無 法直接且無歧異得知有實質隱含對應系爭專利以反折方式 包覆之技術特徵。再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係 以包覆件開口之端部反折而包覆桿體,其與證據2 差異在 於構件結構及包覆方式之不同,系爭專利之「反折附著」 與證據2 之「熱熔封裝」係屬製造方式之不同,故無上、 下位概念之對應關係,且其製造過程之技術手段亦非所屬 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可直接參酌證據2 保護膜之「熱熔 封裝」技術,即能思及而直接置換至「反折附著於前端部 」而包覆桿體之技術,從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證據2 並不完全相同,而該等差異之技術特徵亦無法 直接且無歧異得知,又非具有上、下位關係,且相異之技 術特徵未能直接置換,兩者所用之技術手段及所達成之功 效亦不相同。另原告雖以實物照片模擬或證據2 之圖式稱 知保護膜牴觸前端後自然向後反折,使保護膜前端成封閉 狀,與系爭專利屬相同技術,惟該技術手段並未揭露於證 據2 之技術內容,且以實物模擬係屬系爭專利申請後所推 知而得之結果,無非屬後見之明;此外,證據2 第二C 圖 之箭頭代表保護膜6a的捲繞方向,並無將保護膜6a反折之 意,此由證據2 說明書僅記載保護膜6a捲繞,並無任何「 反折結構」的文字記載或說明,即可得知。以上,應認證 據2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擬制喪失新穎 性。
(五)證據3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6 項擬制 喪失新穎性:
1、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內容如前所述。 2、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證據3 之技術比對: ⑴系爭專利之「一種桿體包覆結構,包含:一包覆件以捲繞 方式所構成,並形成錐型狀,其特徵係」技術特徵,由證 據3 圖式第2 、3 圖及說明書第6 頁第13至20行(見本院 卷第22頁、第74頁背面至第75頁)揭露一筷體10具有一握 持端11和夾持端12,且握持端之徑度大於夾持端的徑度; 一保潔層20,包覆的設於夾持端外表面而套接組合,且保 潔層的一端為封閉部21,另一端為開口部22,其內部為略 小於筷體的內空間,開口部周邊和筷體束設緊結,以形成 具有保潔層的環保筷體之技術內容。顯見系爭專利之「包 覆件以捲繞方式所構成,並形成錐型狀」技術特徵,已揭



露於證據3 以捲繞保潔層20包覆握持端徑度大於夾持端徑 度之筷體10,而使保潔層形成錐型狀。
⑵系爭專利之「該包覆件係由一帶狀片體捲繞,且於兩端部 呈斜口狀,並一端部作為定點,並以環形狀向一端延伸捲 繞呈錐形狀」技術特徵,由證據3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揭露 保潔層包覆的設於該夾持端外表面而套接組合,且保潔層 的一端為封閉部,另一端為開口部,其內部為略小於筷體 的內空間,開口部周邊和筷體束設緊結,以形成一具有保 潔層的環保筷體,以及證據3 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揭露保 潔層係以條狀的材料經捲繞包覆設於該夾持端外表面緊結 定位之技術內容。顯見系爭專利之「包覆件係由一帶狀片 體捲繞」及「並一端部作為定點,並以環形狀向一端延伸 捲繞呈錐形狀」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3 之保潔層係由 條狀材料經捲繞包覆設於夾持端外表面緊結定位之技術內 容。至證據3 雖揭露保潔層為條狀材料,惟其並未揭露兩 端部呈斜口形狀,故系爭專利之「包覆件於兩端部呈斜口 狀」技術特徵,並未為證據3 所揭露。
⑶系爭專利之「再於一端開口之端部則以反折附著於包覆件 間,使包覆件整體成錐型筒狀體,供桿體所設置」技術特 徵,由證據3 說明書第4 頁倒數4 行(見本院卷第21頁) 可知保潔層20的一端為封閉部21,另一端為開口部22,且 其內部為略小於筷體10的內空間24,又保潔層包覆的設於 夾持端外表面而套接組合,且其一端為封閉部,另一端為 開口部,開口部周邊和筷體束設緊結,以形成具有保潔層 的環保筷體之技術內容。然而系爭專利係利用一開口之端 部以反折方式附著於包覆件間而使包覆件前端部形成封閉 狀,足見證據3 僅揭露保潔層一端有封閉部,並未揭露系 爭專利之包覆件前端部反折之包覆方式,故系爭專利「再 於一端開口之端部則以反折附著於包覆件間」技術特徵, 並未為證據3 所揭露。
⑷綜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包覆件以捲繞方 式所構成,並形成錐型狀」、「包覆件係由一帶狀片體捲 繞」及「並一端部作為定點,並以環形狀向一端延伸捲繞 呈錐形狀」技術特徵,雖已為證據3 所揭露,惟系爭專利 之「包覆件於兩端部呈斜口狀」及「再於一端開口之端部 則以反折附著於包覆件間」技術特徵,未為證據3 所揭露 。是以,證據3 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擬制喪失新穎性。
⑸原告雖謂:證據3 已明示保潔層一端為封閉端,一端為開 口端,系爭專利「反折附著於包覆件間」,係使一端成為



封閉結構之加工結合方法,其結構與證據3 同樣形成封閉 ,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6 項與證據3 依通常知 識即能直接置換,並具有解決相同課題的效果,可輕易思 及云云。惟查,證據3 保潔層20係以條狀的材料經捲繞包 覆的設於筷體10之夾持端12外表面,一端為封閉部,而證 據3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包覆件係於一 端開口之端部以「反折附著於包覆件間」之構造,已如前 述,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證據3 並不完全相 同。又證據3 係環保筷結構改良,從證據3 之說明書、申 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中並未明確記載證據3 之保護膜封閉端 係以反折方式附著於筷體前端,無法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證 據3 有實質隱含相對應之技術特徵,且非所屬技術領域具 有通常知識可直接由證據3 之保護膜封閉端即能直接置換 為「反折附著於前端部」而包覆桿體之技術,其差異之技 術手段亦未具有上、下位之對應關係。從而,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證據3 並不完全相同,而差異之技術 特徵亦無法直接且無歧異得知,又非具有上、下位關係, 且相異之技術特徵亦無法直接置換,兩者所用之技術手段 及所達成之功效亦不相同。是以,證據3 無法證明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擬制喪失新穎性,原告上開主張委 無足採。
3、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6 項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第 1 項之附屬項,而證據3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 項擬制喪失新穎性,已如前述,是證據3 亦無法證明 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6 擬制 喪失新穎性。
(六)證據4 、5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6 項不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⑴證據4 第1 、2 圖及說明書第5 頁第5 至8 行(見本院卷 第79頁、第81頁、81頁背面)揭露一筷子利用條狀包覆部 14作為一包覆區間的起始位置,延著接合部13外周圍環繞 圍成一具有內空間的筒形體,同時該包覆部14螺旋方式圍 繞,其相貼靠的端邊,自然於其表面形成螺紋表面。可知 系爭專利之「包覆件以捲繞方式所構成,並形成錐型狀」 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4 包覆部14螺旋方式圍繞,並環 繞圍成一具有內空間的筒形體。另外,由證據5 第4 圖及 說明書第5 頁第4 至5 行(見本院卷第87、92頁)揭露一 筷子之包覆部12係由一片狀之薄層膜材圍接構成一具有內 空間120 的筒形體,可知系爭專利之「包覆件以捲繞方式



所構成,並形成錐型狀」技術特徵,亦已揭露於證據5 包 覆部12係由一片狀之薄層膜材圍接構成一具有內空間120 的筒形體。
⑵系爭專利之「該包覆件係由一帶狀片體捲繞,且於兩端部 呈斜口狀,並一端部作為定點,並以環形狀向一端延伸捲 繞呈錐形狀」技術特徵,由證據5 第4 、5 圖及說明書第 5 頁第4 至5 行(見本院卷第87、92頁)亦僅揭露包覆部 12係由片狀之薄層膜材圍接構成一具有內空間120 的筒形 體,以及說明書第6 頁第1 至11行(見本院卷第87頁背面 )揭露該包覆部12包含一薄層膜材構成一具有內空間12 0 的筒形體,具有一第一端121 和一第二端122 ,第一端12 1 開口密接的設有一封蓋40,該封蓋40係成型一體連設於 第一端121 開口端側,且該封蓋40對應封閉該包覆部12第 一端121 之開口,以形成一置換套10a 之技術內容,故證 據5 之包覆部12結構並未揭露系爭專利之「包覆件兩端部 呈斜口狀」技術特徵。再者,由證據4 第1 圖及說明書第 5 頁第5 至8 行(見本院卷第79、81頁)揭露條狀包覆部 14作為一包覆區間的起始位置,延著接合部13外周圍環繞 圍成一具有內空間的筒形體,證據4 新型摘要(見本院卷 第77頁)揭露包覆部以條狀材料螺旋方式環繞圍成一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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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