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3年度,58號
IPCV,103,民專訴,58,2015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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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58號
原告黃明典
訴訟代理人賴安國律師
複代理人沈泰宏律師
輔佐人蘇筱涵
被告燁欣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楊俊卿
共同
訴訟代理人陳威駿律師
複代理人柯佩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103年12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而法院為判斷當事人前開所為之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固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所明定。惟是否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乃法院裁量之權,非謂當事人一旦為前開主張或抗辯時,法院即應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423號民事判決參照)。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燁欣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侵害其專利,請求被告連帶賠
1償損害,惟被告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本院卷第115頁以下)。關於系爭專利有無應撤銷原因之爭點,業經兩造於本院審理時就此爭點提出數份書狀,並當庭為充分之攻防,是以本件業已賦予兩造就此爭點有辯論之機會,本院自得參酌兩造所為之陳述,就此無效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而無須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規定命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下同)1
百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並主張:
M331662號「可撓式表面黏著型測溫




器」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於民國96年11月13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提出申請,並於97年5月1日獲准公告,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獨立項為:「一種可撓式表面黏著型測溫器,其包含:一撓式黏著單元,其設有一容置孔;一感測單元,其具有設於該容置孔中之一吸熱器、設於該吸熱器一面上之一測溫體、及與該測溫體連接之一傳導部;以及一防水單元,其設於該撓式黏著單元上且包覆該感測單元。」(原證1)。
M293432號「溫度感應器貼片」新
型專利(下稱引證1),辯稱原告之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進步性云云,洵無可採,茲說明如次:
98年9月4日向智財局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原證1,完成日為99年10月13日),經智財局審查委員比對先前技術資料即為本件引證1,比對結果代碼為6,即「
2無法發現足以否定其新穎性等要件之先前技術文獻等」,此係為智財局審查委員在檢索相關領域中之先前技術後所作成之判斷,足見系爭專利確實具有可專利性,合先敘明。1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1之技術內容:
1係揭示一種溫度感應貼片,參照引證1第二圖(本院卷第163頁,即附圖4-1),該貼片10係於一定厚度之凝膠基層11頂面設有介面層12,使凝膠基層11底面形成一可供快速及重覆固定於受測者之貼合面110,介面層12用於隔絕凝膠基層11於頂面之粘黏性;該凝膠基層11中則埋設有溫度感應器20,溫度感應器20鄰近於貼合面110,俾在控制下能量測出於該貼合面110之溫度數值,此溫度感應器20係以導線21將此溫度數值傳輸至微處理器30,藉由微處理器30計算出受測者實際溫度數值。
1說明書第7頁第6至7行,引證1之介面層
12係固設於凝膠基層11頂面,用以隔絕凝膠基層11頂面之粘黏性;且說明書第11至12行及第二圖係明確記載,該導線21係貫穿出介面層12。
7頁第18至19行,引證1之溫度感應器
20在控制下能量測出於該貼合面110之溫度數值;且說明書第7頁第8至9行提及該溫度感應器係可為NTC、KTYPE、JTYPE…等形式。
1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
1之溫度感應器20等同於系爭專利請求




項1之吸熱器及測溫體的技術特徵云云,然而引證1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吸熱器」的技術特徵:
3A.參照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頁第18至19頁及第4圖(即附圖1-2),系爭專利之感測單元2之吸熱器用於吸收待測物4之熱量並傳輸至測溫體22上,由測溫體22測溫並產生溫度訊號,再將溫度訊號經由傳導部23傳輸至測溫儀器。此外,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頁第23至24行,該吸熱器21係例示為銅或鋁材質。據此,系爭專利之吸熱器的功能作用係為熱的良導體以供吸收傳導待測物之熱量而達熱平衡,並吸熱器21與測溫體22面與面地接觸,故可平穩、快速且正確地量測到待測物表面溫度。
B.反觀引證1之溫度感應器20,由引證1說明書第7頁第18至19行之記載可見,引證1之溫度感應器20係量測黏貼於待測物表面之貼合面110的溫度;此外,由引證1說明書第7頁第8至9行提及該溫度感應器係可為NTC、KTYPE、JTYPE…等型式,換言之,該溫度感應器為NTC、KTYPE、JTYPE…等之上位界定。
C.熟悉該項技術者所熟知的是,NTC係為負溫度係數(NegativeTemperatureCoefficient)的縮寫,其係為一種以半導體材料製成的熱敏電阻元件,其電阻值係隨溫度而變化,並能將溫度變化轉換為電量變化;KTYPE與JTYPE屬於熱電偶元件,熱電偶元件係由兩種不同金屬材料相串接形成一電路迴路,當二金屬材料相接之接點溫度不同時係產生電位差,其中依據材料及工作特性的不同來分成KTYPE、JTYPE及其他種類(BTYPE、TTYPE…等)。為了高靈敏度及高反應速率的要求,習知的熱敏電阻元件與熱電偶元件的
4尺寸極小,才能快速的達成熱平衡而正確地反應待測物溫度,並且,熱敏電阻元件或熱電偶元件量測時,係與待測物為點接觸,即熱敏電阻元件或熱電偶元件係以表面特定位置與待測物表面形成點接觸。
D.然而,由於熱敏電阻元件與熱電偶元件尺寸極小且以點接觸量測待測物將造成量測不平穩的現象,換言之,只要熱敏電阻元件與熱電偶元件量測的接觸點稍微偏離或位移於待測物表面時,量測到的溫度值就會改變,再加上熱敏電阻元件與熱電偶元件高靈敏度及高



反應速率,其輸出之溫度值易變動,且難以反應正確的待測物表面溫度。
E.是以,熱敏電阻元件與熱電偶元件本身即欠缺用於先吸收待測物熱量而達熱平衡並穩定傳熱的結構,即該溫度感應器20上欠缺用於先吸收待測物熱量而達熱平衡並穩定傳熱的結構。並且,引證1之溫度感應器20量測到的是凝膠基層11之貼合面110的溫度,而該凝膠基層11為聚胺脂(聚尿樹脂)組合原料混合或矽膠所製成,其熱傳導效率遠低於金屬,故引證1中係未揭露系爭專利中對應「吸熱器」之功能作用的元件。
1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防水單元」的技術特徵:
A.被告自承引證1未明確揭示防水之功效,接著又指稱引證1之介面層12可直接且無歧異公開了防水之功效,最後再提及縱然無法直接由引證1直接而無歧異推知防水單元,然可於溫度感測頭外套設防水元件或防水套來達成防水效果等云云,換言之,被告此論述
5已推翻其介面層公開有防水功效的主張,而自承引證1欠缺對應防水單元之結構。
B.引證1之介面層的結構特徵、元件間的連接關係及功能作用係未揭示系爭專利之防水單元:
a.依據引證1說明書第7頁第1至7行之記載「凝膠基層係採聚氨脂(聚尿樹脂)組合原料混合或矽膠製成,使凝膠基層11以膠材一體成型而具有一定厚度,且呈柔軟及粘黏特性,…,該介面層12係固設於凝膠基層11頂面,用以隔絕凝膠基層11頂面之粘黏性」。據此,該介面層12之結構係固設於該凝膠基層11頂面,且其功能作用係在於隔絕凝膠基層11頂面之粘黏性,因此引證1為了讓溫度感應器貼片之凝膠基層11頂面之粘黏性被隔絕,該介面層12係固設於凝膠基層11的整個頂面。b.被告主張隔絕粘黏性代表包含水在內的各種物質也必然無法穿透介面層12到達凝膠基層11云云,然介面層12用於隔絕凝膠基層11之粘黏性完全不等同於具有防水功效,凝膠基層11既為膠材(引證1說明書第7頁第3行),隔絕膠材的粘黏性並不限於防水材質的介面層,其指的是避免具有粘黏性的表面粘黏上其他物體,即使採用不防水的紙張或布



料做為介面層,仍可達到隔絕粘黏性之效果。
c.再者,引證1說明書第11至12行及第二圖(附圖4-1)係明確記載,該導線21係貫穿出介面層12,是以引證1之介面層12係未包覆及保護該導線21,該等結構配置於導線21與介面層12之間必然存在縫隙,無法保護溫度感應器20及導線21,實難
6謂引證1有揭示防水功效。
d.據此,相較於引證1其介面層係固設於凝膠基層整個頂面的結構以及用於隔絕凝膠基層頂面之粘黏性的功能作用,系爭專利之防水單元係包覆感測單元,其功能作用為保護感測單元中的測溫體與傳導部等電子元件,由此引證1之介面層的結構特徵、元件間的連接關係及功能作用係完全不同於系爭專利之防水單元。
C.再者,依照2004年版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三章第2-3-6頁第2.4節中關於新穎性之判斷基準,若先前技術揭露之技術特徵包含數個意義,申請專利之發明僅限定其中一個意義,則不得認定該發明中之技術特徵由該先前技術即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然如前所述,被告自承引證1未明確揭示防水功效,另由引證1說明書全文亦完全未提及介面層12的材質、更未暗示介面層12具防水功效,此外由引證1形式上明確記載的技術內容,熟悉該項技術者係無法直接且無歧異得知引證1之介面層12單獨隱含或整體隱含系爭專利之發明中對應防水單元的技術特徵,則被告所稱「介面層12直接且無歧異公開介面層的防水功效」,顯然毫無根據,其主張不可採。
1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中吸熱器及
防水單元等技術特徵,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
1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中吸熱器及防水單元等技術特徵、元件間的連接關係及功能作用已如前述,且
7引證1亦無建議或暗示對應系爭專利之吸熱器及防水單元的技術手段及該等技術手段所能達成之功效,熟悉該項技術者係無法參酌引證1及系爭專利申請時之通常知識而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所有技術特徵。
對結果為代




碼6可見,系爭專利具有進步性係為該技術報告書之審查委員所認同。
1及系爭專利申
請時之通常知識而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整體,引證1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PT100表面型溫度計」(下稱系爭
產品),其販售行為有銷貨單(原證2)可證,已侵害系爭專利,經原告委請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進行鑑定,確認在全要件原則之下,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文字意義,完全對應表現在系爭產品結構中,符合文義讀取,顯見系爭產品結構已完全落入原告系爭專利請求項1而構成專利侵權(原證3、5之專利侵害鑑定報告)。
188至189頁反面所示,
系爭產品之「測溫體」應係位於吸熱器背面之薄膜層,測溫體及吸熱器所在位置如本院卷第224、230至231頁所示。」的文義讀取、系爭產品之「連結密封」結構無法達成系爭專利之「測溫體」的功用,而未落入系爭專利權利範圍云云,均洵無可採,茲說明如次:



8A.按被告於答辯三狀與被證3第1頁的內容可知,系爭產品之載板係由高純度氧化鋁(HighpurityAlumina)陶瓷材料所製成,且被告亦於答辯三狀第8頁第6行進一步指出高純度氧化鋁之導熱係數約為26-40W?1?1
·m·K。
B.依據物理常識,熱的不良導體或熱絕緣體指的是導熱係數小於1的非金屬材料,舉例而言,空氣之導熱係?1?1
數為0.034W·m·K、水之導熱係數為0.58W·m?1?1?1?1
·K,反觀導熱係數高達26-40W·m·K的氧化鋁陶瓷材料,其如何能被稱作被告在答辯三狀中所述之「高絕熱」特性呢?熟悉該項技術者所熟知的是,氧化鋁本即為習知技術上應用來作為電子產品之導熱基板、散熱板及導熱膏的材料之一,且目前廣泛應用於散熱領域的導熱膏產品中,其導熱係數也僅為0.?1?1
5-10W·m·K而已,就已可被用來作為導熱介質



?1?1
,足可見導熱係數高達26-40W·m·K的氧化鋁陶瓷材料根本具備良好的「吸熱能力」而足以勝任熱傳導的功用,這樣的材料根本不可能會有「絕熱」的效果。
C.再者,依據薄膜型電阻溫度感測器領域之通常知識,應用於薄膜型電阻溫度感測器之基板不可能採用具有「高絕熱」特性的材料,請參考原證9(美國專利公告第5735606號說明書),其係為一種白金溫度感測器之專利文獻,與被告指稱系爭產品採用之CRZplatinumthinfilmresistancetemperaturedetector為應用相同技術原理之薄膜型電阻溫度感測器,原證9所揭示之白金溫度感測器係包含絕緣基板及絕緣基板上的白
9金薄膜型電阻,其說明書第1欄第43至44行提及「theinsulatingsubstrate3ismadeofaluminawhichhasarelativelyhighthermalconductivity」與第3欄第7至9行提及「theinsulatingsubstrate13ispreferablymadeofamaterialhavingahighthermalconductivity,suchasalumina,aluminumnitride,orthelike」,是以,原證9中明確教示絕緣基板(3,13)係可由氧化鋁之高熱傳導係數的材料所製成,而原證9之絕緣基板係與被告所稱之載板為相同功能之結構,再次足資證明系爭產品中被告所稱之載板具有導熱效果,否則如何能「感測溫度」呢?既然系爭產品之載板具有導熱效果,當然具備吸熱的能力,而非如被告所稱「載板不具吸熱之能力」。
D.導熱係數之物理定義係為:「單位溫度梯度作用下,單位時間內通過單位面積的熱傳量」。據此,氧化鋁?1?1
之導熱係數既然有26-40W·m·K,根本已高於一般導熱膏具有的導熱係數,被告竟稱由氧化鋁製成之載板不具吸熱能力而謬稱其具有「高絕熱特性」,其主張顯然完全背離一般物理常識。

A.就系爭產品的結構而言,依據103年11月24日當庭拍攝系爭產品實物照片清楚可知,系爭產品於實際使用狀況下,被告所稱之「載板」係緊鄰待測物表面,系爭產品之測溫體(由被告所稱之熱敏電阻薄膜所能達成之測溫功能)實際上量測到的溫度,係由該待測



物表面透過該「載板」傳遞至該測溫體的熱能,換言之,系爭產品之測溫體量測到的溫度即是該「載板」
10的溫度。
B.據此,就被告所稱之「載板」的功能作用來說,就是將待測物的溫度加以吸收之後傳輸至測溫體上,故被告所稱之「載板」的功能作用,即係等同於系爭專利之吸熱器。
結構」云云,顯無理由:
A.承上述之分析說明,既然被告所稱之「載板」係位於待測物表面與測溫體之間,果真如被告所辯稱該「載板」不具吸熱能力而為「絕熱」,則系爭產品於量測溫度時,測溫體如何測得待測物之溫度?還是測溫體根本不是在量測待測物之溫度,但如此更加違背常理而毫無意義可言。
B.系爭專利的吸熱器並不一定要銅或鋁,系爭專利說明書是舉例可以是銅或鋁的材質。
C.經由被告當庭以手指頭按系爭產品之薄膜層的測試,更能證明系爭產品之載板確實有吸熱效果,因為兩面測量溫度均會上升,包括載板及薄膜層,所以載板並無「絕熱效果」,被告所辯不實。
D.原告所稱熱敏元件欠缺吸熱器部分,是針對引證1專利說明書所指的NTCKTYPEJTYPE,此種電子元件不具吸熱器的結構,非指所有電阻元件都不具吸熱器的結構;系爭產品之載板確實具有吸熱的效果,符合吸熱器的技術特徵。
E.據此,無論由材料或結構論之,被告所稱之載板的功能作用係等同於系爭專利之吸熱器,被告之答辯顯然與事實不符,要無可採。

11
專利中之測溫體,故假設原告主張的是系爭產品之「連結密封」視為系爭專利之「測溫體」云云,應屬誤解:A.經查,原告實已於侵害鑑定報告及民事陳報狀中明確標示出系爭產品上對應於系爭專利之「感測單元」結構,而測溫體係設置於吸熱器之背面,以配置位置而言,吸熱器與測溫體係位於該感測單元上相對之二面,原告之侵害鑑定報告第5頁中所標示出之測溫體係指位於吸熱器背面上的結構部分,其係由於被告所稱之連結密封、連結密封底下之熱敏電阻薄膜及其上的



保護層等結構無法實際拆解開來,故原告前於書狀中僅將吸熱器背面的結構部分標示為系爭專利之測溫體。為使元件之比對更盡明確,原告已為更正陳明(見本院卷第224頁),故被告所稱之熱敏電阻薄膜係對應為系爭專利之測溫體。
B.據上,被告既已自承系爭產品具有位於吸熱器背面且用於感測溫度之結構,即其所稱之熱敏電阻薄膜,已明確表現對應系爭專利之測溫體的技術特徵。
之測溫體:
A.被告已自承「…系爭產品中感測單元採用以下架構及材料組成…此種習知的感測單元屬於薄膜型電阻溫度感測器…主要於絕緣載板(可為氧化鋁等陶瓷材料)上形成熱敏電阻薄膜層(如白金等電阻值隨溫度變化之材料),…其中的薄膜層材料具有電阻(R)隨溫度(T)變化之特性,例如電阻在一定溫度範圍內呈
12現線性變化,因此可藉由電阻值之計算而量測該環境之溫度」等語,此外,被證3及被證4皆明確提及系爭產品上之熱敏電阻薄膜層的材料係為白金(Platinum)。
B.再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頁最末行至第7頁第1行所記載之「該測溫體22係可依實際使用之所需為鐵鉻合金、鎳鉻合金、鎳銅合金或白金電阻體之材質」,可見就材料、結構及功能而言,系爭產品之熱敏電阻薄膜層係等同於系爭專利之測溫體。
鑑定報告及民事陳報狀所述,被告並未爭執此部分。1中的每一技術特徵均可在系爭產品
中找到對應的表現,符合全要件原則,並基於全要件原則下,系爭專利請求項1中的每一技術特徵的文字意義亦可在系爭產品中找到完全對應的表現,故系爭產品符合系爭專利之專利權範圍的描述,且無逆均等論之適用,因此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利法第120條準用第96條第2項及第97條第1項之規定,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被告○○○身為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因故意或過失侵害系爭專利,依民法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亦應與被告公司對原告共同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然有關被告公司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因系爭產品銷售數量之帳冊資料為被告公司所掌管,原告暫無從確認損失數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4項之規定,以1百萬元為全部請求之最低數額。





13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於假執行。並辯稱:專利不具新穎性、進步性,有系爭專利核准時之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得撤銷之事由:
96年11月13日、於97年5月1日公
告,而引證1之申請日為94年12月14日、公告日為95年7月1日,兩者均屬於溫度測量裝置之技術領域,故引證1屬於系爭專利之適格先前技術,合先陳明。
1是關於一種可撓式表面黏著測溫器,主要
包括以下三個元件:撓式黏著單元、感測單元與防水單元(原證4第10頁),以下分述之:

1為一種溫度感應器貼片,其具有一可重覆黏貼之凝膠基層,凝膠基層並能順應受測者該部位之形狀而變形。因此,引證1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述之「可撓式表面黏著型測溫器」。
1之第二圖(即附圖4-1)可看出,溫度
感應器20透過一孔洞而插設於作為撓式黏著單元的凝膠基層11中,因此引證1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述之「一撓式黏著單元,其設有一容置孔」之技術特徵。
具有一吸熱器、一測溫體及
一傳導部:
1公開的溫度感應器20可對應於系爭專利
之「感測單元」。再從引證1之第二圖(即附圖4-1)可看出溫度感應器20係設置於容置孔內以吸收熱量,故引證1亦揭露「設於該容置孔中之一吸熱器」之技術特徵。

14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知任何溫度量測裝置必然具有一測溫體用以量測溫度,故可由引證1之溫度感應器20直接且無歧異推知「設於該吸熱器一面上之一測溫體」之技術特徵。
1專利說明書之記載(被證2第7頁)已
公開數種不同的溫度感應器類型,例如NTC、KTYPE、JTYPE等等,而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知前述各種類型之溫度感應器均具有一吸熱器及一設於該吸熱器一面上之測溫體。
1公開了溫度感應器輸出端連接有導線,其作用如同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述(被證2第7頁),係用於將所測得



之溫度訊號傳輸至外部溫測儀器。因此,引證1也揭露「與該測溫體連接之一傳導部」之技術特徵。
黏著單元上且包覆該感測單元:
1雖未明確揭示防水之功效,然由其第二圖(即附圖4-1)可知,在凝膠基層11上係設有一介面層12,且其包覆溫度感應器20,主要用途為隔絕凝膠基層11頂面之粘黏性。對於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隔絕粘黏性代表凝膠基層11之成分無法穿透介面層12而到達另一面,易言之,包含水在內的各種物質也必然無法穿透介面層12而到達凝膠基層11。
12已直接且無歧異公開了介面層的
防水功效,且由第二圖之配置關係可知系爭專利「防水單元設於該撓式黏著單元上且包覆該感測單元」之技術
15特徵已為引證1所揭露。
,縱然無法直接由引證1直接且無歧異推知系
爭專利之防水單元,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知,為避免溫度感測頭受到水氣的影響而無法正常運作,可於溫度感測頭外套設防水元件或防水套,藉此達到防水的效果。因此,基於引證1所公開之內容,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思及系爭專利之防水單元技術特徵。1之技術內容比對如下:
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引證1之公開內容
一種可撓式表面黏1)一種溫度感應器貼片,供快速著型測溫器,其包及可重覆固定於受測者。(說明含:書第5頁第3至5行)
2)溫度感應器貼片主要由貼片及
溫度感應器所構成。(說明書第
6頁第5至6行)
3)凝膠基層(11)以膠材一體成型
而具有一定厚度,且呈柔軟及粘
黏特性,以使凝膠基層(11)底
面形成一可快速及重覆固定於受
測者之貼合面(110),並能順應
受測者該部位之形狀而變形。
(說明書第7頁第2至6行)
一撓式黏著單元,1)溫度感應器(20)係埋設於凝其設有一容置孔;膠基層(11)中。(第二圖、第八圖、說明書第7頁第9至
10行)




一感測單元,其具1)第二圖與第八圖中揭露溫度感有設於該容置孔中應器(20)埋設於凝膠基層(11)之一吸熱器、設於中。
該吸熱器一面上之
2)溫度感應器可將溫度數值外接
一測溫體、及與該
至微處理器。(說明書第6頁第
測溫體連接之一傳
12至13行)
導部;以及

163)溫度感應器(20)輸出端連接有
導線(21),該導線(21)係貫穿
出介面層(12),並於導線(21)
另端設有插頭(22)。(說明書第
7頁第10至12行)
4)溫度感應器(20)可為NTC、K
TYPE、JTYPE等等類型。(說
明書第7頁第8至9行)
一防水單元,其設1)介面層(12)係固設於凝膠基層於該撓式黏著單元(11)頂面,用以隔絕凝膠基層上且包覆該感測單(11)頂面之粘黏性。(說明書第元。7頁第6至7行)
2)由第二圖可知溫度感應器(20)
被介面層(12)所包覆。
1之所有技術特徵均可見於引證1
或由引證1所直接且無歧異推知,而應有系爭專利核准時之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不具新穎性之情事而應撤銷之情形,或可由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1顯能輕易完成而有同法第94條第4項不具進步性之情事,系爭專利應予撤銷。
1之申請專利範圍:
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或要件之功能:
1之主要依據
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之鑑定報告(原證3),惟該報告第1頁之專利鑑定聲明已稱:「本報告書係依委託單位所提供之專利權案內容及相關資料與待鑑定物品加以分析比對所得見解,故其內容僅供參考」。
3頁末行至第5頁),僅見系爭產品之拆解照片及元件名




17稱標示,而完全未見其將照片中結構或元件命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元件名稱之理由,亦未見相關量測數據。4頁下方係將照片中長方體結構以系爭專
利請求項1之元件「吸熱器」稱之,並將第5頁上方照片中凸起結構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元件「測溫體」稱之,但未附具任何證據或理由說明,所標示之元件為何對應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例如該長方體之吸熱性質分析、該凸起結構之測溫功能分析),而只有外觀照片。實難想像原告如何單就產品外觀或照片,即可確認系爭產品各結構部件之功能特性,以及鑑定單位如何可不經分析,而能完成第5頁之「獨立項全要件比較分析表」並作出文義讀取之結論。
標示為「吸熱器」,且將長方體結構之凸起部分標示為「測溫體」並註記為「吸熱器背面凸起部分」,而未補充任何證據證明所標示之部分確實具有「吸熱」或「測溫」之功能。
因原告所提證據及書狀,均未說明及舉證系爭產品之元件確實已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或要件之功能,其主張侵權之理由,毫無依據,顯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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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燁欣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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