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民專訴字第25號
原 告 曾鵬宇
曾國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被 告 捷安特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劉金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
彭國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03 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原告起訴後對聲明第1 項利息起算日,103 年8 月19日當庭 減縮自103 年4 月12日起算,經被告等同意(本院卷㈠第18 4 頁之言詞辯論筆錄)。因原告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並不 甚礙被告等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亦皆得被告等同意,與民 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1 、2 、3 、7 款規定相符,自 應准許。
二、原告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200 萬元及自103 年4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不得製造、為販賣之要約或販賣侵害 原告發明第I371389 號專利權(下稱系爭專利)之物品。㈢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並主張:
㈠原告所創作系爭專利之自行車坐管迫緊裝置,於坐管的周圍 形成嵌槽,以內藏的構造配合迫塊定位坐管,藉此達到定位 確實、外觀美觀的使用效果,於98年7 月16日向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專利,並取得專利證書(專利期 間101 年9 月1 日起,至118 年7 月15日止)。 ㈡原告嗣發現被告所製造銷售之TCX ADVANCED型號自行車上之 坐管迫緊裝置(見原證四至七,下稱系爭產品),未經原告 同意,而製造侵害系爭專利之系爭產品,並將系爭產品於其 公司之網站上,展示銷售。原告嗣向訴外人源成車行購得系
爭產品乙部,經比對該裝配於Giant TCX Advanced車款之坐 管迫緊裝置,核已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3 、4 項,爰依專利法第96條第1 項、第2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民法第28條、第184 條第1 項規定、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如訴之聲明第1 項之數額及利 息,並防止或排除被告之侵害行為。
三、被告等聲明求為判決:㈠駁回原告之訴。㈡願供擔保請准免 為假執行,並抗辯:
㈠系爭專利不同於先前技術之唯一技術特徵,僅在於「系爭專 利將自行車之坐管迫緊裝置作「內藏式」之設計,該迫緊裝 置則係以「迫塊(20) 」 、「穿孔(23)」、「螺栓(24)」、 「迫塊嵌槽(114A)」、「螺孔(118A)」、「螺鎖部(116A)」 等元件所構成」,系爭專利透過該技術特徵,藉此達到定位 確實、外觀美觀之使用效果。
㈡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內: ⒈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範圍內: ⑴文義讀取:
①比對可知,系爭產品之於該迫塊嵌槽底部嵌置設有一 螺鎖塊與一傾斜塊,於該傾斜塊之頂面設有一第一傾 斜面,且該傾斜塊底面設有一第二傾斜面,該第一傾 斜面係內低外高的斜面,該第二傾斜面係內高外低的 斜面,於該第一傾斜面的中間朝下穿設一穿孔,且於 該第二傾斜面的中間朝下穿設一螺孔,並不符合系爭 專利之於該迫塊嵌槽底部形成一螺鎖部,於該螺鎖部 頂面設有一傾斜面,該傾斜面係內低外高的斜面,於 該傾斜面的中間朝下穿設一螺孔之文義讀取。
②系爭產品係具有一傾斜塊及一螺鎖塊、第一傾斜面及 第二傾斜面,以上元件無法對應系爭專利之一螺鎖部 、一傾斜面。
③系爭專利沒有傾斜塊與第二傾斜面,且系爭專利係於 傾斜面之中間朝下穿設一「螺孔」,而系爭產品則是 於傾斜面的中間朝下穿設一「穿孔」,此穿孔沒有螺 紋,亦不符合文義讀取。
⑵均等原則:
系爭產品採用具有第二傾斜面之傾斜塊,第二傾斜面之 傾斜方向與第一傾斜面之傾斜方向不同,且具有第二傾 斜面之傾斜塊可使螺鎖塊迫緊自行車坐管,兩者技術手 段不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迫緊裝置與系 爭產品所達成之功能相異,系爭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 項之迫緊裝置與系爭產品所產生的結果亦相異,系
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範圍內。 ⒉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4 項之範圍 內:
在系爭產品不符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文義讀取 與均等論之基礎下,系爭產品亦不符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3 、4 項之文義讀取與均等論,系爭產品在實質上 不同於系爭專利。
㈢證據案被證2 、7 、8 及其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可專 利性:
⒈被證7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 如附圖3 所示被證7 產品說明書第4 頁之圖示已揭示其所 欲解決之問題及目的,可知被證7 係藉由螺鎖該螺栓,該 迫塊可沿著該傾斜面移動,當螺栓釋放時,該迫塊可沿著 該傾斜面朝外移動;當螺栓鎖固時,該迫塊可沿著該傾斜 面朝內移動,且該迫塊之該緊迫面抵頂該坐管之表面,達 到定位坐管之效果。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迫 緊裝置已揭露於被證7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 具新穎性。
⒉被證7 與被證2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不具進步性:
⑴被證7 與被證2 同屬「自行車之坐管結構」之技術領域 ,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將兩者結合。 ⑵被證7 產品說明書第4 頁圖示揭示其所欲解決之問題及 目的,且已揭示對應該螺孔於該迫塊垂直貫穿一穿孔, 該穿孔具有波紋,於該穿孔由上朝下穿設一螺栓,以該 螺栓的底端螺鎖於該螺孔。
⑶被證2 說明書與圖示,則已揭示支撐桿上形成有一個上 孔和下錐形孔,其中下錐形孔之較小端與上孔連通,上 孔和下錐形孔貫穿支撐桿。
⑷被證7 結合被證2 已揭示該迫塊垂直貫穿一穿孔,於該 穿孔由上朝下穿設一螺栓,以該螺栓的底端螺鎖於該螺 孔。故被證7 結合被證2 已揭露系爭專利之元件結構與 功效,足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⒊被證8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 及進步性:
⑴被證8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 性:
被證8 早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迫緊裝 置,系爭專利與被證8 均利用迫塊及坐管插管內壁來壓 迫自行車坐管,且均採取「內藏式坐管迫緊裝置」及該
迫緊裝置係由「迫塊、穿孔、螺栓、迫塊嵌槽、螺孔、 螺鎖部」等元件構成之技術設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
⑵被證8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 性:
系爭專利與被證8 均利用迫塊及坐管插管內壁來壓迫自 行車坐管,且均採取「內藏式坐管迫緊裝置」及該迫緊 裝置係由「迫塊、穿孔、螺栓、迫塊嵌槽、螺孔、螺鎖 部」等元件構成之技術設計,被證8 揭露自行車坐管及 迫塊結合,並以坐管插管內壁來壓迫自行車坐管之內容 ,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可直接將其置換為系爭專 利之自行車坐管,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 進步性。
⒋被證7 與被證8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不具進步性:
被證7 與被證8 同屬自行車結構的技術領域,所屬技術領 域之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將兩者結合。被證7 產品說明書第 4 頁揭示其所欲解決之問題及目的已揭示對應該螺孔於該 迫塊垂直貫穿一穿孔,該穿孔具有波紋,於該穿孔由上朝 下穿設一螺栓,以該螺栓的底端螺鎖於該螺孔。被證8 的 車架圖片已揭示該迫塊垂直貫穿一光滑穿孔,於該光滑穿 孔由上朝下穿設一螺栓,以該螺栓的底端螺鎖於該螺孔。 準此,被證7 結合被證8 已揭露「該迫塊垂直貫穿一穿孔 ,於該穿孔由上朝下穿設一螺栓,以該螺栓的底端螺鎖於 該螺孔」。由於被證7 結合被證8 已揭露系爭專利之元件 結構與功效,足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 性。
⒌被證7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4 項不具新 穎性:
智慧局99年公告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三章2.4 新穎性之判斷 基準,被證7 所揭露之扇形插孔特徵,所屬技術領域之通 常知識者可直接將其置換為系爭專利之扇形插孔設計,故 系爭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4 項不具新穎性。 ⒍被證7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4 項不具進 步性:
智慧局99年公告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三章3.5 相關發明之進 步性判斷,被證7 所揭露之插孔特徵及「水滴管」造型之 坐管插桿,所以都具有V 形面與圓弧面。因此,被證7 所 揭露之扇形插孔特徵,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可直接 將其置換為系爭專利之扇形插孔設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3 、4 項不具進步性。
㈣原告主張損害賠償數額部分,原告未舉本證證明被告公司實 施系爭發明專利獲有利益之構成事實。系爭專利之「坐管內 藏式緊迫裝置」,僅屬組成系爭產品之眾多零組件之一,消 費者購買系爭產品因素不一,可能基於被告公司之商譽、行 銷策略成功、系爭產品之其他功能,原告不得將被告公司就 系爭產品所得之獲利,全數歸功於系爭專利。
四、經查下列事實,有各該證據附卷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 本院卷㈠第188 至189 、290 至291 頁),自堪信為真實。 ㈠原告於98年7 月16日向智慧局申請「自行車坐管迫緊裝置」 發明專利(即系爭專利),經審查核准後發給發明第371389 號專利證書,專利期間自101 年9 月1 日起至118 年7 月15 日止(見原證一,本院卷㈠第9 頁)。
㈡原告所提原證四至七,型號「TCX ADVANCED」自行車一部( 見本院卷㈠第27至31頁)之坐管迫緊裝置產品(即系爭產品 ),係被告製造、販賣。
㈢被證2 為2009年5 月14日公開之美國第2009/0000000A1號「 SEAT SUPPORT STRUCTURE OF A BICYCLE 」專利案被證2 公 開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8年7 月16日),可為系爭專 利之先前技術。
㈣被證3 為1993年6 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207707號「豎管結合 前叉之結構改良」專利案,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98年7 月16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五、本件兩造所爭執之處,經協議簡化如下(本院卷㈠第189 至 190、291 至292頁、卷㈡第25至26頁): ㈠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第3 項、 第4 項而構成侵害?
㈡系爭專利是否因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而有得撤銷之原因? ⒈被證7 是否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是否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
⒉被證2 組合被證7 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不具進步性?
⒊被證7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不具新 穎性?不具進步性?
⒋被證7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不具新 穎性?不具進步性?
⒌被證8 是否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是否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 ⒍被證7 組合被證8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不具進步性?
㈢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公司排除、防止 侵害如訴之聲明第2 項,是否有據?
㈣原告依專利法第96條第2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3 款、公 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等連帶賠償如訴之聲明第 1 項所示金額,是否有據?
六、得心證理由:
㈠系爭專利係於98年7 月16日申請,經審定核准專利後,於10 1 年9 月1 日公告等情,有系爭專利證書、專利公報及發明 專利說明書公告本附卷可參(見本院卷㈠第9 、13至21頁)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4 項,其中第1 項為獨立項, 其餘為附屬項。原告主張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3 、4 項,被告則本件抗辯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 、3 、4 項有應撤銷原因存在,是本件僅就第1 、3 、 4 項為論述。
㈡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
⒈系爭專利所屬之技術領域:
依系爭專利之發明專利說明書【發明所屬之技術領域】所 載,系爭專利係涉及一種車架的緊迫坐管手段,尤指一種 自行車坐管迫緊裝置(見本院卷㈠第15頁)。 ⒉系爭專利之創作目的:
一般自行車迫緊坐管的構造,係於車架的坐管插管頂部的 後側開設一剖溝,於剖溝的左、右兩側朝後伸設兩凸耳, 再以固定件螺鎖兩凸耳,以束合坐管插管頂部的方式固定 插設於坐管插管內的坐管。前述既有的自行車迫緊坐管構 造雖然能夠達到將坐管定位的效果,然而由於凸耳係外凸 的片體構造,因此外觀較不平順不美觀,除此以外,外露 的固定件以及凸耳亦容易造成使用者碰傷的情況發生。由 於既有自行車緊迫坐管的手段係以外凸的兩凸耳配合螺鎖 固定件形成,凸出的構造除了較不美觀以外也容易令人員 碰傷。為此,系爭專利於坐管插管的周圍形成嵌槽,以內 藏的構造配合迫塊定位坐管,藉此達到定位確實、外觀美 觀的使用效果。(見本院卷㈠第15至16頁之系爭專利的發 明專利說明書【先前技術】、【發明內容】)。其主要示 意圖如附圖1所示。
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3、4項之內容為: ⑴第1 項:一種自行車坐管迫緊裝置,係包括:一車架, 其於中間形成一坐管插管,該坐管插管係直立設置的管 體,並且於頂部周圍的壁面凹設一迫塊嵌槽,該迫塊嵌 槽於正上方形成一開口,且內端與該坐管插管內部相通 ,於該迫塊嵌槽底部形成一螺鎖部,於該螺鎖部頂面設
有一傾斜面,該傾斜面係內低外高的斜面,於該傾斜面 的中間朝下穿設一螺孔;以及一迫塊,係塊體並設置於 該迫塊嵌槽內,於該迫塊底面形成一滑動面,該滑動面 係斜面並抵靠於該傾斜面,對應該坐管插孔內壁的形狀 ,於該迫塊的內面形成一緊迫面,以該緊迫面與該坐管 插孔的內壁對齊,對應該螺孔於該迫塊垂直貫穿一穿孔 ,於該穿孔由上朝下穿設一螺栓,以該螺栓的底端螺鎖 於該螺孔。
⑵第3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或2 項所述之自行車坐管 迫緊裝置,其中於所述坐管插管內形成一插孔,所述迫 塊嵌槽係由該坐管插管前側的內壁凹設,並且內端與該 插孔相通。
⑶第4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所述之自行車坐管迫緊 裝置,其中所述插孔係扇形的孔洞,對應該插孔的左、 右兩側於該坐管插管的內壁形成一V 形面,對應該插孔 的前端於該坐管插管的內壁形成一圓弧面,所述緊迫面 的形狀係對應該圓弧面的弧形,該緊迫面並與該圓弧面 對齊。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4項不具進步性: ⒈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 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 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 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智慧財產案 件審理法第16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抗辯系爭專利 有應撤銷原因存在,本院就此抗辯應自為判斷。又系爭專 利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即99年8 月25日修正 公布、99年9 月12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下稱99年專利法 )。
⒉次按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且可供產業上利用 之發明,得依99年專利法第21條、第22條第1 項規定申請 取得發明專利。再按發明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依99年專 利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同法第22條第4 項定有明文。而 系爭專利有無違反同法第22條第4 項所定情事而應撤銷其 發明專利權,依法應由主張系爭專利無效之人(即被告) 附具證據證明之。
⒊本件引證案之說明:
⑴被證2之技術內容:
被證2 為西元2009年5 月14日公開之美國第2009/00000 00A1號「SEAT SUPPORT STRUCTURE OF A BICYCLE 」專
利案,其公開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8年7 月16日 ),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如附圖2 所示,被 證2 說明書揭示被證2 係一種自行車的座椅支撐結構, 包括一座椅支撐管,一座椅支撐桿容置在座椅支撐管中 ,座椅支撐桿的一較低側面有一第一斜面,座椅支撐桿 形成的時候具有一上孔及一較低的錐形孔,一鎖固組件 容置在座椅支撐管中,該鎖固組件具有一鎖固單元,嵌 入單元及螺柱,在裝配時,螺柱的螺紋交穿過上孔,下 部錐形孔,鎖固組件和一嵌入孔的螺栓孔,以便擰緊裝 配、結合到所述座椅支撐桿,然後座椅支撐桿和鎖固組 件被容置在座椅支撐管內(參被證2 摘要,見本院卷㈠ 第78至82頁)。
⑵被證7之技術內容:
①被證7 為Specialized 公司之Transition自行車架( 網路公開說明書網址http://www.specialized.com/OA _MEDIA/pdf/08_TT_Seapost_Fit_Kit_Manual_r1.pdf) ,其最末頁有Ⓒ2008出版標記(見本院卷㈠第252 頁 反面)。且於Specialized 之官方網頁資料(網址: http://www.specialized.com/media/whatsnew/08In strctions_Transition.pdf),最末頁亦有Rev.1,Dec ember 2007之日期註記(見本院卷㈡第81頁),是均 顯示被證7 之公開日期者為Ⓒ2008年之出版標及Rev.1 ,December 2007,其公開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 8 年7 月16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原 告抗辯被證7 不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尚屬無據 。
②如附圖3 所示,被證7 係一種自行車座管固定裝置, 利用座環組件(Seat Collar Assembly)調整座管之 高低,並可緊固座管。
⑶被證8之技術內容:
①被證8 係Specialized 公司所產銷之Transition自行 車實品,該車架上編有號碼「00-00000」,被告雖主 張被證8 之編號可證明係Specialized 公司2008年所 產銷之第673 架Transition自行車,並提出美國公民 Jason Meidhof 於103 年11月7 日所簽署之購買聲明 、美國公民Rui Pontezp 於103 年11月7 日所簽署之 銷售聲明及Specialized 公司之說明書官方網頁資料 (網址:http://service.specialized.com/collate ral/ownersguide new/assets/pdf/Frame---Transit ion-Carbon-Instruction-uide.pdf)等為證,惟查惟
其等內容中均未見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8年7 月16 日)前之公開日期註記,且網路媒體BIKERUMOR 於97 年10月2 日報導,Specialized 在美國Interbike 自 行車展,展示西元2009年度Transition之內容,惟該 報導未見座管固定裝置之詳細零件內容。故被證8無 法採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原告抗辯被證8不 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尚屬有據。
②被證8 係一種自行車及其座管固定裝置。
⒋被證7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 性。
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技術特徵要件與被證7技 術內容之比對表如附表1所示。
⑵查如附圖2 所示被證7 組裝圖示關於「Seat Post 」、 「Frame 」及「Seat Collar Assembly」之示意圖所揭 示情形,可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要件1A 「一種自行車坐管迫緊裝置,係包括:」、1B「一車架 ,其於中間形成一坐管插管,該坐管插管係直立設置的 管體,並且於頂部周圍的壁面凹設一迫塊嵌槽,」及1D 「以及一迫塊,係塊體並設置於該迫塊嵌槽內,於該迫 塊底面形成一滑動面,該滑動面係斜面並抵靠於該傾斜 面,對應該坐管插孔內壁的形狀,於該迫塊的內面形成 一緊迫面,以該緊迫面與該坐管插孔的內壁對齊,」之 技術特徵,已為被證7 所揭露。
⑶惟關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要件1C「該迫塊 嵌槽於正上方形成一開口,且內端與該坐管插管內部相 通,於該迫塊嵌槽底部形成一螺鎖部,於該螺鎖部頂面 設有一傾斜面,該傾斜面係內低外高的斜面,於該傾斜 面的中間朝下穿設一螺孔;」之技術特徵,並不同於被 證7 之「該迫塊嵌槽於正上方形成一開口,且內端與該 坐管插管內部相通,於該迫塊嵌槽底部上置設一螺鎖塊 ,於該螺鎖塊頂面設有一傾斜面,該傾斜面係內低外高 的斜面,於該傾斜面的中間朝下穿設一螺孔;」之技術 內容,亦即被證7 係螺鎖塊設置於迫塊嵌槽底部上,而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定者,係迫塊嵌槽底 部形成一螺鎖部,故兩者之嵌槽底部結構尚有不同;又 關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要件1E「對應該螺 孔於該迫塊垂直貫穿一穿孔,於該穿孔由上朝下穿設一 螺栓,以該螺栓的底端螺鎖於該螺孔。」之技術特徵, 並不同於被證7 之「對應該螺孔於該迫塊垂直貫穿一螺 孔,於該螺孔由上朝下穿設一螺栓,以該螺栓的底端螺
鎖於該螺孔。」之技術內容,即被證7 之迫塊垂直貫穿 為螺孔,而系爭專利之迫塊垂直貫穿為穿孔,故兩者之 結構亦有不同。
⑷綜上所述,被證7 係螺鎖塊設置於迫塊嵌槽底部上,而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係迫塊嵌槽底部形成一螺 鎖部,兩者之嵌槽底部結構尚有不同,及被證7 之迫塊 垂直貫穿為螺孔,而系爭專利之迫塊垂直貫穿為穿孔, 兩者之結構尚有不同,故被證7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
⒌被證7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4 項不具 新穎性。
⑴如前六㈢⒋所述,被證7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係依附申請專利範圍第1 或2 項,係限縮請求項1 之 申請專利範圍,在被證7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之前提下,故被證7 亦不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不具新穎性。
⑵如前六㈢⒌⑴所述,被證7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3項不具新穎性,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係依附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係限縮請求項3 之申請 專利範圍,在被證7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3 項不具新穎性之前提下,故被證7 亦不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不具新穎性。
⒍被證2 組合被證7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 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技術特徵要件與被證2 及 被證7 技術內容之比對表如附表2 所示。
⑵如前六㈢⒋所述,經比對被證7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之差異在於要件1C、1E,即要件1C部分係被證 7 之螺鎖塊設置於迫塊嵌槽底部上,而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 項則係迫塊嵌槽底部形成一螺鎖部,兩者之 嵌槽底部結構尚有不同,而要件1E部分則為被證7 之迫 塊垂直貫穿為螺孔,而系爭專利之迫塊垂直貫穿為穿孔 ,兩者迫塊之孔的結構尚有不同。惟查,關於要件1C中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被證7 之螺鎖塊與螺鎖 部差異,僅在於是否一體成形於迫塊嵌槽底部之方式不 同,即系爭專利係一體成形,而被證7 係採設置方式, 惟兩者所達成之鎖固功效均相同,實為等效置換之技術 特徵,至於要件1E中系爭專利迫塊為穿孔之技術特徵, 惟迫塊為穿孔之技術特徵係習知錯位迫緊技術,故系爭
專利迫塊為穿孔之技術特徵,實係被證7 為螺孔技術內 容之習知技術的簡單置換,兩者所欲達成之功能效果並 無不同,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為其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被證7 先前技術顯能 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⑶又如附圖2 所示之被證2 第4 至5 圖已揭示利用座椅支 撐桿(2 )之穿孔(22)及鎖固單元(31)之螺孔(32 1 )及相貼靠的傾斜面(21、311 )而產生錯位迫緊之 作用之技術,亦揭示有系爭專利之迫塊為穿孔,即被證 2 已揭示相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對應該 螺孔於該迫塊垂直貫穿一穿孔,於該穿孔由上朝下穿設 一螺栓,以該螺栓的底端螺鎖於該螺孔。」之錯位迫緊 技術,又被證2 與被證7 皆是自行車相關技術領域,皆 有解決自行車座管鎖固有關之技術,對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欲解決座管鎖固之問題,自有動機互相 參酌、組合,且被證2 與被證7 之組合實質上已揭示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整體技術特徵及其功效, 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被證2 與被證7 先前技術之組合 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⑷原告固主張被證7 第4 頁自行車座管固定裝置組裝圖之 圖式中揭示之座環組件(Seat Collar Assembly)其上 下斜塊之軸向孔洞均為螺孔,當螺栓以螺紋穿設結合於 上、下斜塊之螺孔,因為螺紋匹配的關係,在螺栓旋轉 時,上、下斜塊是同步沿著螺栓升降移動,不會因為貼 靠的傾斜面而產生錯位迫緊之作用云云。惟查,迫塊為 穿孔之技術特徵係習知錯位迫緊技術,故系爭專利迫塊 為穿孔之技術特徵,實係被證7 為螺孔技術內容之習知 錯位迫緊技術的簡單置換,兩者所欲達成之功能效果並 無不同,此錯位迫緊技術於如附圖2 所示之被證2 第4 至5圖 亦已揭示利用座椅支撐桿(2 )之穿孔(22)及 鎖固單元(31)之螺孔(321 )及相貼靠的傾斜面(21 、31 1)而產生錯位迫緊作用之技術,亦足證明錯位迫 緊本是一般習用迫緊技術,對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 識者係能輕易完成,故原告主張並不足採。
⒎被證7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不具進步性: 經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係依附申請專利範圍第 1 或2 項之附屬項,其附屬之技術特徵為「其中於所述坐 管插管內形成一插孔,所述迫塊嵌槽係由該坐管插管前側 的內壁凹設,並且內端與該插孔相通。」,如前六、㈢⒍
⑵所述,被證7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 具進步性,又如附圖3 所示被證7 之自行車座管固定裝置 之組裝圖示之元件Frame 上均已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3 項之「其中於所述坐管插管內形成一插孔,所述迫 塊嵌槽係由該坐管插管前側的內壁凹設,並且內端與該插 孔相通。」之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 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被證7先 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⒏被證7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不具進步性: 經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依附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其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所述插孔係扇形的孔洞,對 應該插孔的左、右兩側於該坐管插管的內壁形成一V 形面 ,對應該插孔的前端於該坐管插管的內壁形成一圓弧面, 所述緊迫面的形狀係對應該圓弧面的弧形,該緊迫面並與 該圓弧面對齊。」,如六、㈢⒎所述,被證7 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不具進步性,又如附圖3 所示 被證7 之自行車座管固定裝置之組裝圖示之左下圖已揭示 迫塊具迫緊面、右圖已揭示元件Frame 的插孔係扇形的孔 洞,對應該插孔的前端於該坐管插管的內壁形成一圓弧面 ,因此將Seat Collar 插入Frame 時迫塊的緊迫面的形狀 係對應該圓弧面的弧形,該緊迫面並與該圓弧面對齊,被 證7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僅是對應該插孔的左 、右兩側於該坐管插管的內壁形成一V 形面之形狀上些微 差異,係屬簡單改變,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為 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被證7 先前 技術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3 、4 項既有應撤銷原因存在 ,則有關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3 、4 項、原告可否請求被告公司排除、防止侵害、被告等是 否侵害系爭專利及損害賠償之計算等爭點,即無審究之必要 。
七、綜上所述,被證2 、7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 、3 、4 項不具進步性,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 第2 項規定,原告不得對被告主張權利,從而,原告依專利 法第96條第1 項、第2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民法第28 條、第184 條第1 項規定、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請求 被告等連帶賠償200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請求被告公司 排除、防止侵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
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均毋庸再予論述,附此 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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