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4年度,111號
STEV,104,店簡,111,2015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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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111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被   告 曲得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訂立之授信約定書條款第12條之約定,以板信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所在地為兩造合意管轄之法院,此 有上開約定條款1件在卷。經查,板信商業股份有限公司總 行所在地為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0號,依民事訴訟法 第2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羅月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對方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免附郵票)。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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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