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3年度,845號
STEV,103,店補,845,2015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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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845號
原   告 黃獻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朝松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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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