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3年度,1107號
STEV,103,店簡,1107,2015012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1107號
原   告 神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雄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被   告 陳友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9日下午3時5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攜原告公司設立登記及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所提原證2之本票及原證3之支票正本到庭;請被告攜系爭本票正本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林玉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1/1頁


參考資料
神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