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03年度,631號
STEV,103,店小,631,2015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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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店小字第631號
原   告 觀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棟
訴訟代理人 章景山
      趙銘達
被   告 陳榮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羅月君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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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