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3年度,509號
CHEV,103,彰簡,509,201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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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彰簡字第509號
原   告 郭嘉裕即山力企業社
被   告 湧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銀庫
訴訟代理人 蔡沛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開立發票日為103年4月30日,票號RI000000 0,金額新臺幣(下同)22萬500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彰中 分行為付款人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予原告以給付工 程款,詎屆期被告未為清償,屢催不理,爰依票據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對於原告之請求,於本院民國103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 期日為認諾。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該規定於簡易訴訟程 序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384條、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工程合約書、 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為證,並據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 期日,對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為認諾,依前揭規定,本院自 應本於被告之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22萬5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即10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及被告認諾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1 款、第3款之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李 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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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湧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