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小字第379號
上 訴 人 林歆萍即鴻爗工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照源即添成工業社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
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8,75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