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4年度,4號
GSEV,104,岡補,4,201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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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4號
原   告 張七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桂林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
明「被告應自高雄市○○區○○路000 號房屋騰空遷出,將房屋
返還予原告。」。按以返還房屋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其
價額應依系爭建物之課稅現值定之。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亦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系爭建物之現值證明,並
向本院陳報訴訟標的價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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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