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03年度,326號
GSEV,103,岡簡,326,2015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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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簡字第326號
原   告 楊淑惠
被   告 林偉淯即陞穎室內裝修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區○○巷000 弄0 號,依民 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 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戴顯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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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