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簡字第319號
被 告 億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
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
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
幣壹拾叁萬柒仟捌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
仟壹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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