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簡字第234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佩姍等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肆
仟貳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
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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