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小字第137號
原 告 黃淑儀
被 告 聚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五十嵐正己
訴訟代理人 吳慧珍
證 人 王秀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戴顯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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