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小字,103年度,312號
PTEV,103,屏小,312,2015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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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屏小字第31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謝味鈞
被   告 柯富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 八九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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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