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60號
原 告 騰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訴訟代理人 許嘉倩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葉高島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紅
利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壹佰零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伍仟壹佰捌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0 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0 段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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