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士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李玟錡
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
被 告 高乙尹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20萬元及法定利息,並願 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03 年1 月13日晚上在台北市○○區○○ 路0 段000 號麥當勞餐廳前,遭被告高乙尹(原名:高瑩如 )毆打,致伊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胸部、骨盆、雙側肩 及右側上肢鈍修等,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且提出診斷證明書 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刑事案件已於104 年1 月5 日判決在案,依刑事訴 訟法第488 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 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 ,不得提起。則本件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其起訴狀 係於104 年1 月6 日始到達本院,其訴為不合法,其假執行 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規定併予駁回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