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字,103年度,210號
CYEV,103,朴簡,210,2015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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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朴簡字第210號
原   告 蔡慶隆
被   告 蕭朝琴即蕭培源之繼承人
      蕭黃綉霞即蕭培源之繼承人
      蕭炳全即蕭培源之繼承人
      蕭淑玉即蕭培源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故未繳 納裁判費即屬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 未補正則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請求清償借款新臺幣(下同)338,000元為由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從而,原告應繳納 之裁判費,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尚有裁判費3,140元未 繳納,前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 費,該項裁定業已於民國103年12月29日送達原告,然原告 逾期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簡易庭於104 年1月23日查詢簡答表2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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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