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字,103年度,185號
CYEV,103,朴簡,185,20150127,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朴簡字第185號
原   告 甘哲仲
訴訟代理人 甘美容
被   告 邱太良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茂盛
被   告 邱永和
      邱元洪
      邱俊銘
      邱泰元
      邱有利
      邱樹枝
      邱有福
      邱金成
      邱川流
      邱經緯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柳金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