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朴小聲字第1號
抗 告 人 嘉南傳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榮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舒淳間因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29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
抗告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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