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就學貸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3年度,523號
CYEV,103,嘉小,523,2015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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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嘉小字第52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陳俊雄
複代理人  劉雅惠
被   告 周宗憲
      周智成
      陳佩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附表:
一、利息:
┌───────┬──────────┬────────┐
│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5,361元 │自103年4月1日起至103│ 年息1.83% │
│ │年11月9日止 │ │
│ ├──────────┼────────┤
│ │自103年11月10日起至 │ 年息2.83% │
│ │清償日止 │ │
└───────┴──────────┴────────┘
二、違約金:
┌───────┬──────────┬────────┐
│本金(新臺幣)│ 違約金計算期間 │ 違約金計算方式 │




├───────┼──────────┼────────┤
│ 15,361元 │自103年5月2日起至103│ 年息0.183% │
│ │年11月1日止 │ │
│ ├──────────┼────────┤
│ │自103年11月2日起至 │ 年息0.283% │
│ │103年11月9日止 │ │
│ ├──────────┼────────┤
│ │自103年11月10日起至 │ 年息0.566% │
│ │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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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