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調字,103年度,64號
NTEV,103,投簡調,64,2015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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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調字第64號
原   告 陳松柏
訴訟代理人 余朝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德煙等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曾秋旺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繼承系統表、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並檢附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暨按其人數提出書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 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6款及 第116條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告民事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曾秋旺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 居所,其書狀與首揭條文規定之程式不符,自非合法。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命聲請人限期補正如主文所載事項。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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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