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03年度,413號
NTEV,103,投簡,413,20150105,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413號
原   告 張金源
被   告 張國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2月4日上午9時45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