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投小字第519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張景銘
被 告 傅茂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於104 年1 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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