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互助慰問金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小字,103年度,134號
PKEV,103,港小,134,2015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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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港小字第134號
原   告 中華家庭老人推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燿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清鎮間請求返還互助慰問金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
二、確認中華家庭老人推展協會於民國103 年10月30日聲請支付
  命令時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
  正。
三、提出兩造約定債務人須返還溢領慰問金之釋明(如入會申請
  書等有此約定之相關資料)。
四、確認中華家庭老人推展協會現時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
  釋明(因所附證書影本之任期至103 年3 月26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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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