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港小字第134號
原 告 中華家庭老人推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陳燿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清鎮間請求返還互助慰問金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
二、確認中華家庭老人推展協會於民國103 年10月30日聲請支付
命令時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
正。
三、提出兩造約定債務人須返還溢領慰問金之釋明(如入會申請
書等有此約定之相關資料)。
四、確認中華家庭老人推展協會現時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
釋明(因所附證書影本之任期至103 年3 月26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