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小字,103年度,120號
PKEV,103,港小,120,2015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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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港小字第120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張栢強
被   告 林月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於民國104 年1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
公示送達費 無
合 計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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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