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斗小字第259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張栢強
被 告 吳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柒仟肆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102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9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0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 台灣公司情報網